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区域用火。
(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
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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