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
(一)设置位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面、下面或毗邻位置,不准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公共娱乐场所在建设时,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一般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之间应留有不少于50m的防火间距。建筑物本身不宜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二)防火分隔
在建筑设计时应当考虑必要的防火技术措施:影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不燃体隔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与舞台之间,应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体墙隔开;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对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都应设水幕分隔。对于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以及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等都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楼梯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4.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
(一)疏散出口及门的要求
1.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应当根据人流情况合理设置,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部分按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计算。
2.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以内不应设置踏步。同时,太平门不准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3.为确保安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m。为了保证灭火时的需要,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等建筑四周,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疏散走道的布置
在布置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距不小于2250px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三)应急照明
1.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上,应设置必要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利火灾时引导观众沿着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min。
2.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为了便于管理和防护,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三、灭火设施和器材的设置
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所以,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对于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都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为了保证能及时有效控制火灾,座位超过1500个的剧院和座位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其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装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等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一般应布置在舞台、观众厅和电影放映室等重点部位,并应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此外,对放映室(包括卷片室)、配电室、储藏室、舞台、音响操作室等重点部位,都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
设置在综合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综合性建筑的防火要求。
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3.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5.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6.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9.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特别要注意有无遗留烟头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
10.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1.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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