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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钢质气瓶的管理,包括氧气、氮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液氯等各类气瓶(以下统称气瓶),确保气瓶运输、储存、使用安全,防止气瓶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特制订本规定。凡公司参与气瓶管理、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一、气瓶管理分工

  1.机械动力部职责: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有关气瓶的技术规程及其他规定;负责建立气瓶台帐和技术档案;负责编制气瓶检验计划;负责气瓶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检查各单位气瓶使用、维护情况及预防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环保部职责:负责公司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对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气瓶事故调查分析,负责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

  3.采购公司职责:负责气瓶的充气采购、运输,对气瓶的采购运输、装卸过程安全负责;协助机械动力部开展气瓶管理工作,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负责气瓶检验工作;参与气瓶事故调查分析和预防措施的贯彻。

  4.储运公司职责:负责气瓶的储存、收发管理,并对气瓶储存、收发安全负责;负责收集已到检验期或存在严重缺陷需提前进行检验的气瓶;参与气瓶事故调查分析和预防措施的贯彻。

  5.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气瓶的使用管理,对气瓶的使用过程安全负责;做好预防措施的贯彻,负责气瓶的一般修理。

  二、气瓶的定期检验

  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氧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2.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如氩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3.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如氯、氨等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4.溶解乙炔气瓶至少每三年检验一次;

  5.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6.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7.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气瓶的定期检验应由已取得资质证书,并授予检验钢印代号的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气瓶经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单位、制造年份、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

  经检验报废的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三、气瓶的管理原则

  气瓶的充气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程》。气瓶的充气采购、运输、储存、收发、使用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做到熟悉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掌握气瓶安全技术知识。气瓶的充气采购、运输、储存、收发应有专人管理。

  四、气瓶的充气采购

  采购气体应尽量使用本公司自备气瓶充装,并做到专瓶专用。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使用外单位的气瓶时,采购押运人员应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运回公司内使用: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2.安全附件(瓶帽、防震圈等)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3.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6.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7.气瓶充装过量应在充装单位作妥善处理,严禁将充装过量的气瓶运回公司内使用。

  五、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公司外运输气瓶不准使用叉车、电瓶车、装载机等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叉车在公司内搬运气瓶时,不得用叉子直接叉运气瓶,须使用料斗装载气瓶,并妥善固定,一次搬运量不得超过3瓶。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不得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吊装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夏季气温超过40℃时应避免白天运输乙炔瓶。搬运、装卸及堆放气瓶时,不论空瓶、满瓶均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及与其他坚硬物体碰撞,严禁抛、滑、滚、碰,严禁肩扛、背负、拖拉和手脚并用同时直立滚运两只气瓶。若发现有违反本条规定其中之一,对责任单位每次扣罚50元。

  六、气瓶的储存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气瓶入库时,应旋紧瓶帽,套上防震圈。按照气体性质及空、满瓶情况,严格分类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

  3.盛装易发生聚合、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立放时要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的气瓶应遵守该物质的具体要求(如液氯钢瓶最高两层)。

  6.做好气瓶入库、出库的登记建档工作。对库内储存的气瓶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管理人员,并妥善处理,确保气瓶储存安全。

  七、气瓶的收发。严格气瓶入库及领用发放

  1.满瓶入库,应严格检验气瓶的安全状况、气瓶的安全附件和零部件、气瓶充装合格证等,若有不符合第五条1—7款其中之一者,应拒绝入库,并由储运公司上报气瓶管理考核部门对气瓶采购员每瓶扣罚50元。

  2.空瓶入库,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瓶体必须清洁完好,气瓶安全附件及零部件不得损坏和丢失。瓶内余压不得过高或过低,要符合安全、经济的要求。氧气瓶余压应为0.1—0.15MPa;液化石油气瓶余压为0.05—0.1MPa;溶解乙炔瓶余压视环境温度而定,环境温度为0—15℃时取0.1MPa,环境温度 15—25℃时取0.2MPa,环境温度 25 —40℃时取0.3MPa。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收发人员有权拒收,并由储运公司上报气瓶管理考核部门对使用单位每瓶扣罚50元。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兆帕;液化气体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3.气瓶发放出库应保证气瓶的安全状况良好,安全附件齐全,并做好登记,载明气瓶去向和发出数量。气瓶使用单位在领用满瓶气瓶时,应将原先领用但现已用完的空瓶气瓶交回气瓶仓库,以空瓶换满瓶,并对领用的满瓶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附件验齐,对安全状况不合要求、安全附件不全的满瓶应予拒领,并通知气瓶管理考核部门对储运公司每瓶扣罚100元。

  4.若发现气瓶仓库徇私收集不符合要求的满瓶气瓶、空瓶气瓶,气瓶管理考核部门对气瓶仓库每瓶扣罚100元。

  5.对于使用单位由于使用或保养不善,造成气瓶损坏,修复损坏气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6.气瓶领用发放数量应严格控制,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没有单独的溶解乙炔气瓶储存间的单位,一次溶解乙炔气瓶领用量不得超过5瓶;

  (2)在现场或车间内有用非燃烧或难燃烧体隔成单独的储存间的单位,一次溶解乙炔气瓶领用量不得超过10瓶;

  (3)在生产现场,液化石油气瓶的储存量不得超过2瓶。

  若发现有违反本款规定其中之一,对气瓶仓库及领用单位每次扣罚100元。

  八、气瓶的使用

  1.气瓶操作使用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使用时气瓶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且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电气设备;冬天瓶阀冻结时,不得用明火烘烤或用蒸气直接喷射气瓶,可用不高于40。C的温水解冻;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按规定留有余压;开关瓶阀时,应站在瓶口侧方,慢开慢关,不准使用长臂板手、管钳等工具;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瓶阀严禁沾染油脂,不准用沾染油脂的手套、工具进行操作;乙炔气瓶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气瓶的漆色、色环、标记必须保持完好,字样清晰,不得任意涂改,气瓶的日常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若发现有违反本款规定其中之一,对责任单位每次扣罚50元。

  4.检修工作结束,应及时将气瓶从检修现场转移至车间(部门)的气瓶定点存放点,不得将气瓶遗留在生产现场,违者每瓶扣罚50元。

  九、附则

  本规定的内容如有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法规为准。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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