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1,爆炸物品安保体系
建全爆炸物品安保体系,明确安全目标,从思想、组织、措施、制度各方面来达到安全目标。
爆炸物品安保体系框架图
(1)项目经理对因爆炸物品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事故负第一责任。
(2)主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预防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检查监督。
(3)物机部负责对爆炸物品的采购和储存保管、发放,并依据公司的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细则和预防措施。
(4)作业班组负责按安全操作规程储存、发放、使用爆炸物品。
(5)安全员负责对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爆炸物品安保措施
每次爆破设计火工品用量多少就购买多少,现场装药严格按设计进行,火工品装药量设计精确到每一个炮孔。炸药卸车后,先按每个孔的设计药量进行分散,装药前对照设计深度先测量孔深,再进行装药,在装药完毕后才进行堵塞。若因个别炮孔破坏导致火工品用量剩余,现场爆破技术人员可以灵活调整堵塞长度,剩余炸药平均分散到其他炮孔中,做到每次爆破火工品无剩余。
(1)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作业队和班组明确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的有关要求。
(2)对采购、保管、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懂得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能。
(3)在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过程中, 安全文明施工巡视员对全过程监控,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4)安全文明施工办公室加强过程巡查和监督,通过日常巡查和每月的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严格执行五单制,限期整改,跟踪验证,确保把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要求落到实处。
3,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所需火工品先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购买证》,然后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运输由安全部门批准的火工品配送单位负责。装多少,买多少,每次爆破不得剩余火工品,现场不设临时炸药库。
爆破器材的加工由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
(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2) 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 爆破器材运输车(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①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②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③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5)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 一切杂物;
②有专人在场监督;
③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④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⑤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⑥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⑦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⑧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器材;
⑨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⑩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6) 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 000 kg,雷管1 000发,导爆索2 000 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
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8)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9)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10)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11)每次爆破爆炸物品由专人发放,责任落实到人;
(12)药包的加工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
(13)爆炸物品卸至施工现场后,设置装药警戒范围,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1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炸药加工时应注意的的问题
乳化炸药加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1)乳化炸药在储存期内发生轻度破乳,出现颗粒时,不应用于爆破作业,应及时退回生产厂进行再加工,再加工的炸药可用于露天大直径深孔爆破或硐室爆破。
(2)乳化炸药再加工的一般程序是:剥去包装纸,将药投入搅拌机内加热搅拌到75℃~80℃,加入总量为0.5%~1.0%的乳化剂,再经搅拌乳化,冷却后出料包装。
(3)再加工的炸药,应测定爆炸性能后方可使用。
(4) 再加工的炸药应及时使用。
粉(粒)状硝铵炸药再加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当粉(粒)状硝铵炸药结块或含水量超过标时,不应用于井下爆破作业;可将其烘干和粉碎后用于露天爆破,但炸药结块较坚硬时不得再加工,应及时销毁。
(2) 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露天工棚内进行。含硝酸酯的炸药,不得粉碎。
(3)采用轮碾机和凉药机再加工粉状硝铵炸药时,可按原加工工艺碾压和干燥。无凉药机时,出药温度应低于45℃,以防重新结块。
(4)不具备室内加工条件,而采用室外干燥粉碎和包装炸药,应在天气晴朗,风力小于三级的白天进行。垫板及运送炸药的容器,应采用坚固,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每批再加工的粉(粒)状炸药的总量不应超过1 t。
(6)人工粉碎粉(粒)状硝铵炸药,操作人员应穿作业服、戴口罩,应用铝、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加工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尘设施。
5,爆破器材的检验
(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2)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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