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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先拆下、移动到非禁火区域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L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相关链接: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二、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加油站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三、固定动火区是允许从事焊接作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站长批准。

  四、加油站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五、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3、 二级动火区: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4、 三级动火区: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六、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应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进行动火分析,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落实动火中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过申请动火负责人确认签字,并报送站长,站长应到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 、逐条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4、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经落实防火措施后,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动火;

  5、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的作业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监火人、当班班长和安全员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

  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加堵盲板,经清洗、转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得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加油站的站长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

  (3)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的排走。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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