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第四章 设 备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 气 装 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一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 卸 作 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 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 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 min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10 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 min以上;
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6.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12.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让它们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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