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三条 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七条 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条 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2.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枪两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3.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50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
5.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6.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水幕设置应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第九条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管 理
第十条 直属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应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并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5.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6.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
1.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3.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4.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5.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6.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7.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七条 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经批准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八条 装卸作业
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GB 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二十条 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 劳 动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中国石化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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