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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x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整改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销案办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是路局、公安局、公司、分公司,还是地方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本单位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均适用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的界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火灾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有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事实存在;

  2、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立即整改的。

  第四条 凡火灾隐患能在短时期内或立即整改的,为一般火灾隐患。

  第五条 凡火灾隐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时间长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详见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三、火灾隐患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 建筑物方面:

  1、建筑地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违章乱搭乱建的;

  2、明火作业场所、仓库、生产车间交错布置;

  3、在甲、乙类物品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4、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建筑物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如甲、乙类物品库房采用三级或以下级耐火等级建筑等违反或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6、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产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采取相应通风、防火、防爆措施或设置不当的,液化气气瓶库没有设置足够的通风孔,或将通风孔设置在建筑物上部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数目不足、疏散宽度过小、疏散距离过远的;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

  第七条 电气设备方面:

  1、不按环境选择导线和敷设方式,截面与负荷量不相适应,电线乱接乱拉,导线严重破损、接触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弧、电火花的;

  2、照明灯具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易燃易爆场所不采用防爆灯,在物资仓库内使用功率超过60瓦的白炽灯泡,或灯泡与可燃物未保持不小于0.5米水平距离等,与可燃物相临近的;

  3、配电盘材质与使用环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制作的,在有可燃粉尘或纤维产生的场所采用非密闭型配电盘;接线零乱,导线选型不合要求,配电盘内用裸导线连接的;熔断器不符合额定电流要求或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4、用电设备安装使用不合要求,选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缺乏安全装置的;在有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非防爆、有可燃粉尘场所选用非密闭型开关、接触器、电机的;在同一线路上接入过多的并联负载或不经过计算随便更换大功率用电设备以至过载的;在导线截面积改变和接入负载时,没有安装合适的熔断器的。

  第八条 物资储运方面:

  1、物资存放过密、过多,超过额定库容量,内部没有留足“五距”(即梁距0.3米、灯距0.5米、墙距0.5米、柱距0.3米、堆距1米)防火间距不够,无检查通道,通风不良,易受潮、蓄热,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

  2、易燃液体与易燃、可燃固体、可燃气体混放在一起,氧气瓶与油脂配装,遇水燃烧物资与含有水分的物资放在一起,汽油与酒精等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存放在一起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运输和包装方法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3、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未另外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的。

  第九条 消防安全防护方面:

  1、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2、油罐、门(桥)吊、机床等设备没有静电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大于30欧姆的;油库等重要建筑物未安装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年久失修、针杆塔落、引下线氧化腐蚀严重,工频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不能有效泄放雷电的;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第十条 明火作业方面:

  1、火源(炉灶、火炉、烟囱等)或热源(高温蒸汽、电热器具等),靠近可燃物体、物质的;

  2、在明火作业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在未清除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的;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方面:

  1、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设或者设置不当、水压过小、损坏,不适应灭火需要的;

  2、消防器材缺乏,配备数量及其性能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放置位置不当或者损坏的;

  3、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围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第十二条 消防组织和管理工作方面:

  1、未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或不健全不落实的;

  2、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或消防巡检人员脱岗的;重点工种、特殊岗位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上岗操作的;

  3、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讲科学,冒险蛮干,随意拆卸或更换易燃易爆物品或场所的安全装置等管理不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处理:

  1、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火灾隐患的责任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2、对于分公司能够自行整改的,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火灾隐患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过程,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单位应当制订过渡防范措施并落实,以保障安全。不能保障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将危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单位应当自行对危险部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的措施。

  4、对于分公司无力整改的,分公司应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公司。公司按照自身的能力和责任分工进行整改。公司无力解决的上报路局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路局等上级检查发现通知、通报的消防隐患,责任分公司在按上述规定整改完成后,填写“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表上报到公司安全部。

  第十六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如直接下发到分公司的,由分公司建立“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表,上报公司复印件(下发到公司的由公司建立),由责任分公司在按上述规定整改完成后,填写“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表上报到公司安全部,然后由公司安全部进一步进行整改和回复。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火灾隐患范围仅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主要内容,不是全部,详细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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