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三、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持证的爆炸物品仓库内,严禁库外储存。
四、爆炸物品存库必须配足够的看守力量和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通讯设施、昼夜巡逻守卫。
五、爆炸物品库区严禁烟火,严禁在库区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六、进入爆炸物品库区的人员严禁穿硬低鞋,严禁穿化纤服装。
七、爆炸物品库房严禁照白炽灯,只能照防爆灯。
八、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或领料批准单。
九、爆炸物品进出库必须每次检查、验收、登记上帐,做到随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爆炸物品使用信息必须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十、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量储存爆破器材,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爆炸物品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一、爆炸物品堆放必须整齐牢固,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货架宽不超过2箱,禁止迭放,其他爆炸器材必须放在垫木上,炸药堆高不超过6米,堵住垛至墙壁间距不小于0.6米,炸药每堆不超过770箱。
十二、爆炸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不准在库房内开箱。
十三、定时对库内爆炸物品通风、降温,确保爆炸物品性能可靠。
十四、严禁私拿、私藏、转卖、转让爆破器材,严禁用爆破器材炸鱼。
十五、每年雨季节前,请专业单位维护检测避雷设施,将合格证明交县公安局备档。
十六、对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出库,登记造册,上报经营部门批准后,在公安机关监督下销毁。
十七、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在单位紧急措施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八、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爆炸物品储存、使用信息。
十九、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煤矿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首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属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IC 卡,方可持证从事本工作。
(二)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
(三)爆炸材料库房(包括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搞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并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四)库房安全储量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所属地公安机核定储量储存。库房的最大贮存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公安部门审批的数量。 2.不得超过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3.发放硐室炸药、电雷管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
(五)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电雷管不得超过2 天的需要量。爆炸材料库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 箱。
(六)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炸药和电雷管之间用不小于250mm 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七)库房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八)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保管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将矿灯臵于专用存放箱(木质)进入库内工作。
(九)凡入库的爆炸物品,押运员、保管员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爆炸物品的规格型号、有效期、物品条码、数量及包装,验收无误后方可填写到货登记单和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规格型号错误、有效期超过规定、条码数量与实物不符、入库数据异常或包装严重变形影响使用的,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十)爆炸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堆放高度及间隙有关规定,并标识规格、数量。爆炸物品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新规程修改) 1.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箱堆和墙壁的距离不小于40cm。 2.为防止药箱倾倒,码放炸药箱的高度一般不超过1.6m。存放纸箱高一般不超过 4 箱,不同品种必须分别存放。堆放电雷管盒总高不超过1.6m。 3.电雷管盒堆边沿应垛成台阶式箱堆,如直垛堆最高不超过3 箱,并有防止倒箱 措施。
(十一)必须账目清楚、手续齐全,所有表格、台帐、标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要完整。当发现爆炸物品账、卡、物数目不相符时,首先进行详细自检,经确认确 实不属于发放与记账造成的问题,当班保管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由通风工区报矿武保科对爆炸物品丢失情况进行追查,相关人员必须全力配合。
(十二)待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单独记帐、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十三)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和自然自爆。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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