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加油加气站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加油加气站。
第三条 加油加气站消防标识的材质、色彩、尺寸应结合企业整体形象,由各石油、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统一标识规格、大小、内容和位置。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的车辆、人员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进站消防安全须知”,明确进入加油加气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消防安全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五条 加油区的加油岛柱子上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停车熄火”标识。
第六条 加油机侧面应设置标识,标明加油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八条 油罐通气管上或装卸区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第九条 装卸区的消防沙池和灭火工具附近应设置标识,标明卸油作业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配电间和发电机房门口应分别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十一条 站长室应张贴本站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设有便利店的,应在便利店内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等标识。
第十三条 站内卫生间应在墙面上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标识。
第十四条 站内消防通道的地面醒目位置应标注“消防通道请勿占用”标识。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红心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