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和毒害性,在安全管理上稍有不慎就很容易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管理上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从严从紧,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大意。
1.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并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
2.剧毒物品验收后(化验要求参照氰化钠管理制度执行),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保卫部门汇报,并妥善处理。
3.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
4.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管理,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双本帐记录。
5.剧毒物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确认。
6.使用剧毒物品的车间,必须放在专用毒品仓库(或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
7.分装剧毒物品时,应在投料时进行,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分装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
8.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
9.剧毒物品的帐册填写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10.生产车间(使用部门)只能即领即用一天用量,残留的必须及时回库。
11.如因生产发展需要新增剧毒物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工艺员核准,并书面报保卫科、安全科,经二个科室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措施到位后,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2.保卫科对剧毒物品的操作工人进行资历审查,不够条件由车间重新提出其他人员,再另行审查,直到符合条件为止。
13.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对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14.剧毒物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
15.氰化钠等各类剧毒物品要严格制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6.医务室、剧毒物品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中毒急救药品,制订应急方案。
17.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18.包装器材的销毁必须由保卫安全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19.剧毒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20.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剧毒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上交或出售。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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