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号)文件,对火灾等级标准作了如下调整。
通知指出,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经部领导批准,对火灾等级标准作以调整。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将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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