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何要求?
答: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已申证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安监部门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跟踪处理;
3.未取得批准书的,不得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4.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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