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办批准书过程中,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做好哪些前期工作?
答: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的申办过程中,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做好的前期工作有:
1.督促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2.批准书的发放做到六个结合: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相结合;与深化专项整治相结合;与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相结合;与当前工作作风转变和管理创新相结合;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
3.组织安全培训等工作,为企业申请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提供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95号)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接受相应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组织申请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问:县(区)安全监管局接到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怎样处理?
答: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送县(区)人民政府,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问:市级安全监管局接到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怎样处理?
答: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送市级人民政府,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问: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审查的重点有哪些?
答: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审查的重点应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3.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现行的《安全预评价导则》或《安全验收评价导则》或《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对于现状评价报告,一方面要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对企业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价,提出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或对策建议;另一方面要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证的基本条件逐项评价并作出结论;
4.企业是否满足发证的基本条件。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问: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现场检查的重点有哪些?
答: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包括:
1.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2.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3.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4.是否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安全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问:经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报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后,县(区)、市安全监管局还应做些什么工作?
答: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后, 在上报材料中签署“申请材料齐全、属实。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同意上级机关审查发证”的具体意见。同时,还应督促生产企业自行到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办理有关手续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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