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安全评价机构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要求如下:
1.向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
2.应当与企业平等协商,签定安全评价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管,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业务范围。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县、市二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及项目名称、评价单位的名称、现场检查的时间、完成评价的时间、评价组长、评价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号、评价组联系人及电话;
4.安全评价机构应结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存在的和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对企业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及具体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指出企业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5.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现行的《安全预评价导则》或《安全验收评价导则》或《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由企业签字确认后,交企业作为申报材料;
6.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生产条件逐项进行分析评价,给出是否符合条件的结论;
7.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结果;
8.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法整改的或企业不予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9.安全评价机构没有按照相应导则进行评价,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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