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选址
选址时,除考虑建设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并满足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外,在安全方面应重点考虑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和企业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1)自然条件的影响
(1)不得在各类(风景、自然、历史文物古迹、水源等)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各种(滑坡、泥石流、溶洞、流沙等)直接危害地段、高放射本底区、采矿陷落(错动)区、淹没区、地震断层区、地震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Ⅳ级湿陷性黄土区、Ⅲ级膨胀土区、地方病高发区和化学废弃物层上面建设。
(2)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击、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和特点,采取易地建设或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如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按地震烈度要求设防,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能完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的补救措施,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不宜设在盆地窝风处等。
(3)对产生和使用危险危害性大的工业产品、原料、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和电离、非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专门(专业)法规、标准的要求,提出对策措施。例如生产和使用氰化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在水源的上游附近。
2)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除环保、消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外,主要考虑风向和建设项目与周边区域(特别是周边生活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航空港和重要通讯、输变电设施以及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核电厂、剧毒化学品生产厂等)在危险、危害性方面相互影响的程度,采取位置调整、按国家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对策措施。
例如,根据区域内务工厂和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考虑地形、风向等条件进行合理布置,以减少相互间的火灾爆炸的威胁;易燃易爆的生产区沿江河岸边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港区、水源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并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江河的有效措施;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或区域排洪沟严禁穿越厂区,与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2001年修订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危险、危害性大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危险、危害性小的工厂企业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使用或生产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和水源地的下游及地势较低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产生高噪声的工厂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居民、文教、医疗区等),并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建设项目不得建在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防护检测区和核电厂周围的限制区内;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产生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性质、地区平均风速等条件,与居住区的最短距离,应不小于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与爆炸危险单位(含生产爆破器材的单位)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等。
2. 厂区平面布置
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需要和消防、环保要求的同时,主要从风向、安全(防火)距离、交通运输安全和各类作业、物料的危险、危害性出发,在平面布置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1)功能分区
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布置时应考虑生产流程、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周边地形、风向等条件,以减少危险、有害因素的交叉影响。管理区、生活区一般应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
辅助生产设施的循环冷却水塔(池)不宜布置在变配电所、露天生产装置和铁路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怕受水雾影响设施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2)厂内运输和装卸
厂内运输和装卸包括厂内铁路、道路、输送机通廊和码头等运输和装卸(含危险品的运输、装卸)。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和消防的需要,选用适当运输和运输衔接方式,合理组织车流、物流、人流(保持运输畅通、物流顺畅且运距最短、经济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运输,道路与铁路平交和人车混流等)。为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应从设计上对厂内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宽度、坡度、转弯(曲线)半径、净空高度、安全界线及安全视线、建筑物与道路间距和装卸(特别是危险品装卸)场所、堆扬(仓库)布局等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依据行业、专业标准(如化工企业、炼油厂、工业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规定的要求,应采取其他运输、装卸对策措施。
根据满足工艺流程的需要和避免危险、有害因素交叉相互影响的原则,布置厂房内的生产装置、物料存放区和必要的运输、操作、安全、检修通道。
例如,全厂性污水处理场及高架火炬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并且不宜紧靠排洪沟;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漫流措施;设置环形通道,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过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和仓储区域,根据安全需要,设置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道路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m;厂内铁路线路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区;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布置,主要货流出口、入口宜分开布置;码头应设在工厂水源地下游,设置单独危险品作业区并与其他作业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等;汽车装车站、液化烃装车站、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设独立围墙;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等。
3)危险设施/处理有害物质设施的布置
可能泄漏或散发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介质(气体、液体、粉尘等)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包括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等)、有害废弃物堆场等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远离管理区、生活区、中央实(化)验室、仪表修理间,尽可能露天、半封闭布置。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控制室、变配电所和其他主要生产设备的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并保持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当评价出的危险、危害半径大于规定的防护距离时,宜采用评价推荐的距离。贮存、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设施应布置在地势平坦、自然通风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窝风低洼地段。
(3)剧毒物品的有关设施还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宜以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
(4)腐蚀性物质的有关设施应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下游。
(5)易燃易爆区应与厂内外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主要人流出入口、铁路、道路干线和产生明火地点保持安全距离;易燃易爆物质仓储、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可能泄漏、散发液化石油气及相对密度大于0.7(空气=1)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装置不宜毗邻生产控制室、变配电所布置;油、气贮罐宜低位布置。
(6)辐射源(装置)应设在僻静的区域,与居住区、人员集中场所,人流密集区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
4)强噪声源、振动源的布置
(1)主要噪声源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19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18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2002)等的要求,噪声源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宜相对集中、低位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应分开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非敏感设施(如辅助车间、仓库、堆场等)和较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作为缓冲带;交通干线应与管理区、生活区保持适当距离。
(2)强振动源(包括锻锤、空压机、压缩机、振动落沙机、重型冲压设备等生产装置、发动机实验台和火车、重型汽车道路等)应与管理、生活区和对其敏感的作业区(如实验室、超精加工、精密仪器等)之间,按功能需要和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要求保持防振距离。
5)建筑物自然通风及采光
为了满足采光、避免西晒和自然通风的需要,建筑物的采光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199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的要求,建筑物(特别是热加工和散发有害介质的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当地纬度和夏季主导风向确定(一般夏季主导风向与建筑物长轴线垂直或夹角应大于45°)。半封闭建筑物的开口方向,面向全年主导风向,其开口方向与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在丘陵、盆地和山区,则应综合考虑地形、纬度和风向来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采光、通风和消防要求。
6)其他要求
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行业规范(机械、化工、石化、冶金、核电厂等)和有关单体、单项(石油库、氧气站、压缩空气站、乙炔站、锅炉房、冷库、辐射源和管路布置等)规范的要求,应采取其他相应的平面布置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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