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包括承包商的确认、双方合同签订、以及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2.承包商资格确认及签约
2.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统称承包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商场安全管理规定。
2.2 承包单位持有关材料首先到本商场安全办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安全办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承包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3 严禁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资格的承包单位。
3.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3.1 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商场安全教育。
3.2 发包单位负责为承包单位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3 承包单位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4 承包单位负责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工程过程中。
3.5 承包单位在现场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发包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6 由于承包单位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工伤、致残、死亡,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并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3.7 由于发包单位强令承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8 承包单位负责组建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3.9 承包单位生产/施工前,应向发包单位提供生产/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施工。
3.10 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本商场安全办备案。
3.11 承包单位负责为所有生产/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3.12 承包单位进入生产区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商场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3.13 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4.承包单位文明、安全施工要求
4.1 设备设施、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4.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4.3 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4.4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5 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6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后勤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5.记录
《安全管理协议》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临时入商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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