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4.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5.未经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仓库或托管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立专人看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坚持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即进库人员必须先登记检查。
4.爆炸物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爆炸物品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分类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安全科和当地公安部门。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购买。
2.各工区每月定期上报用量计划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3.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先到安全科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然后持领用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
4.各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日使用,当日领取,节余当日归库”。
5.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由安全科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采取自运或委托运输。
2.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专职安全员押运。
3.运输爆炸物品时,运载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运输规定和安全要求。
4.运输车辆车厢内爆炸物品必须保证堆放稳固,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5.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闲杂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7.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8.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由安全科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3.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以下规定:
3.1在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先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和设置防护措施,杜绝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
3.2现场安全员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以防遗漏工地或作业人员私藏炸药。
3.3在人群、车辆流通地段作业,安全员必须在放炮警戒范围提前设立禁行标志,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3.4爆破作业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检查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节余数量应当日退回爆炸物品仓库。
5.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现场安全员必须做好领取与实用数量登记表,杜绝爆炸物品流失。
6.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7.严禁任何工区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8.由于现场安全员失职,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个人的责任外,同时接受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相关链接: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广大职工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二、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制,不准个人单独存放或转借他人、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单独存放。
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否则不许进行井下作业,井口把罐工必须严格把关,如实查验、登记物品使用情况,爆破员因工作调动或不干、应交回作业证。
四、各使用爆炸物品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使用、清退、登记制度,领取必须经主管部门签字,使用后由当班安全员、班长、井口把罐工、保卫、仓库管理员三方签字,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凡当日剩余物品一律上缴仓库,登记保存。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私自挪用或转借他人。
六、使用单位(各队、班组)在作业时,因玩忽职守造成爆炸物品丢失或发生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七、各使用单位负责人,因忽视安全管理,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或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爆炸物品及器材的管理,实行专人专职,分开单独存放,保持保管员二十四小时值班,不得有空岗、脱岗现象。建立健全严格的领用手续,做到账明物清,凡因工作上玩忽职守造成物品器材丢失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九、保卫人员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加强对仓库的治安保卫工作,不得发生被盗、丢失事件,监督、检查物品的使用情况,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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