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划分
1.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调查和处理
1.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3.对重大事故,企业应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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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
5.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对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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