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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定义、建设要求、验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术语与定义

  DB/T1388的术语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医院

  以向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

  2.2 养老院

  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又称敬老院。

  2.3 幼儿园

  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3.1.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d) 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e)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h)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i) 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j)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k) 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l)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3.1.4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f)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1.5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3.1.6 医院病房、养老院宿舍、幼儿园教室、宿舍等重点部位明确专人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 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3.1.7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3.1.8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3.1.9 火灾隐患确定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3.1.10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1.11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3.2 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3.2.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3.2.2 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a)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b)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c) 员工负责引导、帮护人员疏散。

  3.2.3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初期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房间附近员工负责通知房间内所有人员,确定房间内无人员后,在房间门上作统一记号标注;

  e) 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救护老、幼、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人员;

  f)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养老院、幼儿园应定期组织老人、幼儿参加疏散演练。

  3.3.2 发生火灾时,首要任务是将人员安全疏散。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患者、老人和儿童先撤、工作人员后撤”的原则,“避开火源,就近疏散,统一组织,有条不紊”疏散人员。

  3.3.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要熟悉工作环境,发生火灾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组织人员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3.3.4 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3.3.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对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采取人背、担架抬、轮椅搬的方法快而不乱地从各个房间疏散出来。为避免造成疏散通路堵塞乃至挤踏造成的伤亡,还应组织有关人员在人流交叉处、出入口等疏散通道重要环节进行强制疏导。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对每个房间、角落进行搜寻营救被困人员。

  a) 对危重患者实施火场营救时,可把病人和输氧、输液器具一起抬走;

  b) 对婴儿营救尽量使用婴儿呼吸袋,要轻抱轻放、使用空气呼吸器保护;

  c) 对营救残障人员(特别是耳聋、失明)时,可采取强制引导;

  d) 对营救传染病患者,要穿防化服、佩戴空气呼吸器,事后要进行卫生处理。

  e) 营救疏散过程中要做好对患者情绪的安定工作,尤其是心脏病、肺心病、高血压等患者,要避免由于受到惊吓导致病情加剧等现象发生。

  3.3.6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每天的人员数量情况,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3.3.7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3.3.8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设置疏散指示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

  3.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3.4.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当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4.3 员工上岗、转岗前、临时替岗人员,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4.4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3.4.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掌握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3.4.6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火灾危险性,设置“严禁吸烟”等警示性标牌,每个消防设施使用部位和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消防车通道每50m应设置“消防专用车道严禁占用”提示性标牌,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3.4.7 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和《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

  4. 验收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当按照DB/T1388《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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