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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工业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生产、加工、制造、维修以及易燃易爆生产、加工等工业生产企业。

  第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四)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

  第六条 每月防火检查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下班时用电设施是否断电;

  (四)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扑救初起火灾事故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四条 灭火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周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以及消火栓出水灭火。

  第十六条 明确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应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八条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疏散逃生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工业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二十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等明显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标明人员所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

  第二十一条 员工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第二十二条 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位应确定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上岗前、员工调整岗位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单位员工上岗前消防培训培训率、培训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五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六条 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此项检查,抽查比率不少于10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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