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大量案件,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和谐,同时通过审判活动,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为了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这里对近五年来不同类型、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回顾。今天回顾的是重大安全生产案件。
2006年12月,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造成121人死亡、1人重伤致残、经济损失4700余万元的兴宁市大兴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偷税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曾文坤等其他16名被告人七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罚金8800万元。
2006年12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对造成30名矿工死亡的蛟河市吉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曹会杰、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李云鹏、孙信元等6名被告人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11月,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00余万元的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判处姜金鹏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刘君波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任彦禄有期徒刑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广友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周福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苏金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6年2月,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对导致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余万元的梅州市大兴煤矿特大恶性透水事故案作出宣判,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判处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赖新泉、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曾锡良等4名被告人六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以玩忽职守罪对其他对矿难负有一定责任的12名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2006年2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康兆永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康兆永、王刚也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查明,上述两名被告人酿发的“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案,导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0多人中毒住院治疗,1800多人门诊留治,1万多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只)家畜、家禽死亡,2万余亩农作物绝收,累计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
2006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导致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的郑煤集团太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贾江华、景永振等4名被告人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38名矿工死亡的繁峙县义兴寨金矿特大矿难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石新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殷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建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舒仕兵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海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全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37人死亡、53人受伤的广西浦北县“10·4”特大烟花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马德忠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马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黄秀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12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36人死亡的昌图特大爆炸案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发生爆炸企业的董事长陈继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总经理尤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4年9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开县“12·23”井喷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等6名被告人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人缓刑。2004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3年7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2000年9月27日因瓦斯爆炸造成井下工人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冯平(副总工程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徐世松(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金世成(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金泉(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家文(救护中队党支部书记兼技术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王佳顺(救护中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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