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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九项制度

  第一项 教育系统安全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全市各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二、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三、全市各学校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教育教学的关系;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全市教育和学校发展规划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政策、法规的配套措施。

  四、教育局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5、组织各类安全培训,提高教育系统安全管理队伍业务素质;

  6、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项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包保”责任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遵义市和仁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达到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目的,真正把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各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工作“包保”责任制度。

  二、“包保”形式:局领导包到乡镇,股室负责人包到学校,学校行政人员包到班级,乡(镇、办)中心小学行政人员包到村完小。

  三、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的“包保”由市教育局办公室年初行文明确,学校行政人员的“包保”由学校年初行文明确并报市教育局办公室。

  四、年终考核按考核办法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各“包保”责任人一并兑现奖惩。

  五、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的“包保”责任奖惩由市教育局考核兑现,学校行政人员的奖惩兑现由各校考核兑现。

  六、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每季度到所包保乡镇(学校)检查督促不得少于1次,行政人员到班级(村完小)督促不得少于2次。

  第三项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全市安全工作调度会

  全市性的安全工作调度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召开,参会人员为全市市直各学校校长、各乡镇办小心小学校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民办学校校长。主要议题是调度和通报一段时间全市各中小学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

  二、安全工作例会

  每月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召开,参会人员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全体成员、班主任(中心小学为各校校长),主要议题是通报上月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安全工作。市教育局参会人员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办工作人员,主要议题是通报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部署下月安全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局领导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联席会议

  根据各季度、时段特点,针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专题,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就专题内容展开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适时通报情况。

  第四项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信息制度

  一、市教育局安全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二、各校安全办公室每月20日前向市教育局安全办书面报送本校安全情况。内容包括:安全工作月报表、隐患报表和事故报表等。

  三、各校安全办公室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目前向市教育局安全办书面报送本校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安全工作安排、全年安全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工作计划。

  四、市教育局办每月25日前编发安全工作简报和不定期编发安全工作动态,报送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

  五、全市重大安全活动、会议、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市教育局安全办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局领导批准,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和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内新闻单位公开报道。

  第五项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督查检查制度

  一、督查检查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教育主这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及全市安全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及制度建立情况;

  (五)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六)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求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学校常规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履行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进行督查检查的事项。

  二、督查检查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有关股室参加,市直学校由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组织,各乡(镇、办)由中心小学组织。

  三、督查检查方式

  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突击相结合、逐级与越级相结合的督查检查方式,实行市级每季度一次以上,学校每月一次,各部门十天一次的安全督查检查。

  四、检查整改要求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二)检查、督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受检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单位备案。受检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检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落实,实行“编号登记、

  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设施,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验收,方可恢复使用。

  五、责任追究

  (一)学校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跟踪落实,致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督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检查报告,报上一级安全办备案,同时,要及时总结,向被查单位通报督查检查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意见。

  (二)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

  (三)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前要制订检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不得影响受检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各校、各部门对安全工作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项 教育局建筑安全“三同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实现全市教育系统建筑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据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全市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进行配套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二、在对新、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须有安全生产与劳动安全保障等内容,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将在审查该项目时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其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设施内容进行验收。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许可开工和验收合格投产使用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立即停工或停产整改,经审查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施工建设。

  五、各行业及各部门在审查批准、或报送项目时,将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对建筑安全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监管责任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项 教育系统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及时处理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遵义市安委办关于认真及时准确填报各类安全事故月报表、快报表的通知》以及《仁怀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制度》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对全市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l至2人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0人以上,死亡3人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不含100万元);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含100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发生较大、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各校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l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市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委办、市政府应急办和遵义市教育局报告。

  (二)凡发生伤亡事故,学校、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教育局、市政府应急办都要按事故快报表格式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四)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教育局同时报告市纪委监察、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

  (五)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计;

  3、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八)事故报告后,各校要随时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每日呈报一次情况,直至处理完毕。

  (九)各校要高度重视较大、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对应制定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成故意不报的,将按照规定,倒查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十)上报联系电话:XXXXXXXX;传真:XXXXXXXX

  第八项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仁怀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学校、乡(镇、办)中心小学、青少年活动中心、民办学校。

  第三条 凡因安全工作不达标被“一票否决”的学校,取消该校本年度综合评奖资格,挂“安全工作不达标”警示牌。该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不能参加年度先进个人评选,同时,除按行政问责规定接受问责外,要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实行诫勉谈话,学校缴纳安全管理责任金。安全工作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学校,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降职,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学校的安全工作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不足70分的;

  (二)年度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其他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的。

  第五条 市教育安全办组织对各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提出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学校建议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项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警示谈话制度( 试 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责任制,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是专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各校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三)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改完成的。

  (四)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

  (五)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或措施不力的。

  第四条 约谈前,由市教育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被约谈人须按时参加约谈。

   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所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所安全工作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的给予回答。

  (三)约谈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应针对某一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四)约谈会须形成会议纪要。

  (五)被约谈人应当根据约谈会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条 对约谈会提出的要求落实不力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由教育局予以通报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当年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条 约谈后,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所在学校当年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本谈话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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