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彩色电视机专指CRT型直视式彩色电视接收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的彩色电视机以及在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彩色电视机。
(二)出口到国际市场的彩色电视机,进口国有规定的,按进口国法律、法规执行,进口国没有规定的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虑到下列原因,规定彩色电视机的安全使用期最多不超过七年(从售货发票日期计算)。超过安全使用期,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一)显像管、开关、接插件等都是有损元、器件,它们都有使用寿命期和安全工作期,但使用寿命期不等于安全工作期;
(二)彩色电视机长期工作后,使用环境中的灰尘、油腻、有害气体、盐雾等会降低整机的绝缘性能和阻燃性能,有可能引发不安全隐患;
(三)彩色电视机长期工作后,有损元、器件的绝缘性能、稳定性、可靠性会下降,有可能引发不安全隐患;
(四)电解电容器长期工作后,有可能产生绝缘性能下降,漏电流增加,引起发热、爆裂、漏液等,引发不安全隐患;
(五)各种变压器长期工作后,灰尘、油腻会引起阻燃性能和绝缘性能下降,有可能引发放电、打火、燃烧;
(六)电源线、塑料壳、印刷电路板等老化后,可能引起绝缘性能下降,造成短路、触电等危险。
第五条 超过安全使用期的彩色电视机,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或淘汰。如果选择继续使用,发生燃烧、爆炸、触电等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生产者、销售者不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使用书中向消费者明示安全使用期。
第七条 凡在三包期的彩色电视机如发生质量问题,仍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在三包期和安全使用期的彩色电视机,如发生质量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第九条 凡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矛盾时,应按国家法律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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