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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手册》

  目录

  学生考勤日报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

  学生会干部管理规范

  班干部设置与工作职责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评优奖励办法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工作处管理职责

  班主任管理职责

  学生考勤日报制度

  1.学生上理论课、实习课、自习课以及各种集会均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实行点名考勤日报制度。

  2.在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或实习室为迟到,下课铃响以前离开教室或实习室为早退,每节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计为旷课一节。

  3.上课时间由任课教师考勤,在《班务考勤日志》上填写实到人数并签名,缺勤学生名单由学习委员填写在《班务考勤日志》上。

  4.每天晚上夜自修结束前,各班学习委员将《班务考勤日志》送各专业部,各专业部对当天出勤情况进行统计,第二天上午九点前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家长写出说明,半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各专业部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返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

  6.对无故旷课学生,班主任和专业部应及时通知其家长,限期返校上课,并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纪律处分。

  7.学生学期考勤情况,于期末填入“学生学籍表”,进入学生档案。

  8.任何缺勤学生都必须书面请假(补假必须在假后到校当天完成),经班主任、专业部学工主任签字,并及时交学生工作处,方视作履行请假手续。

  9.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缺勤不作学生工作处扣分考核,迟至下午上报的,在学生工作处出勤考核项目中扣0.5分,迟至第二天上报的,扣1分,以此类推。

  10.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缺勤一律在学生工作处出勤考核项目中作量化考核。缺勤以天(含节)统计,每人每天(含节)扣0.1分,无故旷课扣0.5分。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是一项十分慎重的工作,各专业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及时沟通班级与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公开排序,排序情况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根据考核需要分为学期综合素质、学年综合素质、就业综合素质和毕业综合素质四种,其考核成绩均以相应的分值表示。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实行分段考核、综合评定。以学期作为考核单位,得出的综合素质成绩即为学期综合素质成绩,它是计算其它综合素质成绩的基础。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德育考核、智育考核、体育考核和劳动考核共四个单项。单项考核实行考核期内奖励加分、违纪扣分制。符合加分、扣分条件时,累计计算加分、扣分,且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二章 德育考核

  第七条 德育考核成绩按下式计算:

  第八条 德育考核以80分作为基础分。

  第九条 德育考核依照下列标准加分:

  ⒈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事迹突出,在校外引起较大反响,受到媒体表扬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者,根据情况每事例加5~10分;

  ⒉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事迹较为突出,在校内引起较大反响,受到学校表扬或表彰者,根据情况每事例加3~5分;

  ⒊拾金不昧,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加5分,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加1~4分;

  ⒋一贯助人为乐、无私奉献者,每人加3分;

  ⒌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校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2分;

  ⒍校级学生干部,根据考评分别加5分、3分、2分;

  ⒎专业部级学生干部,根据考评分别加4分、2分、1分;

  ⒏班级学生干部,根据考评分别加3分、2分、1分;

  ⒐凡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为学校和班级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未担任职务的同学,加2分、1分。

  第十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德育加分由学生工作处考评,专业部级学生干部的德育加分由各专业部考评,班级学生干部与未担任职务同学的德育加分由班主任考评。学生干部的工作业绩考评分“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档,各档各占适当比例,考评为“不称职”者不加分。担任较多职务的学生干部,只以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实行加分考核,不累计考核加分。

  第十一条 德育考核依照下列标准扣分:

  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扣20分;

  ⒉受到记过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扣15分;

  ⒊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间扣10分;

  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5分,受到专业部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3分;

  ⒌违反校规校纪,未至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每人每次扣2分;

  ⒍其它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扣1~10分。

  第三章 智育考核

  第十二条 智育考核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课程成绩和能力运用情况三个方面。理论课程成绩和实践课程成绩换算成智育考核成绩时考虑该门课程的学分值,能力运用情况作为奖励加分项直接记入智育考核成绩。智育考核成绩按下式计算: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学习内容,包括考试课程、考查课程、选修课程等,均属理论课程;考核期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实践内容,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实验、校内实习、校外实习、课程设计、实训练习、综合训练,均属实践课程。教学计划中美育课列入智育考核范畴,体育课、劳动课不列入智育考核范畴而进行单独考核。考虑到毕业设计的特殊性,其成绩不作为考核期内实践课程进行智育考核,而通过换算记入毕业综合素质之中。

  第十四条 理论课程成绩与实践课程成绩均以教学管理处提供的成绩为准。以百分制记入智育考核成绩。凡以等级评定出的成绩,按下述方式换算成百分制:

  ⒈采取五等级制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记为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

  ⒉采用四等级制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记为90分、80分、60分、50分。

  ⒊采取两等级制时,“合格、不合格”分别记为80分、50分。

  第十五条 凡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记为0分;经补考后及格者,该成绩只记原正式考试成绩(即第一次考试实得分)。

  第十六条 实践课程因故无成绩,记为0分。

  第十七条 能力运用奖励按下列标准加分:

  ⒈科研开发项目(产品或论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校级奖,每人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4分;

  ⒉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校刊等公开刊物上发表专题论文(文章),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校以上级别的各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4.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者,经项目主持老师提议,加2~4分;

  5.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者,加6分。

  第四章 体育考核

  第十八条 体育考核内容包括体育课成绩、体育达标成绩、早操成绩和运动能力四项内容。体育考核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的数字为各项在体育考核成绩中的权重系数。用上式计算体育考核成绩时,若缺少相应项,在分母中减去该项的权重系数。

  第十九条 考核期内开设体育课,学生体育课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以百分制记入智育考核成绩。凡以等级评定出的成绩,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换算百分制。

  第二十条 体育达标成绩以学校体育教研组组织的达标测试成绩为准,达标成绩有体育教研组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由于身体原因,体育课免修,其成绩记为60分。

  第二十二条 体育运动能力奖励按下列标准加分:

  ⒈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每人次分别加15分、10分、8分;

  ⒉参加省部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

  ⒊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每人次分别加6分、5分、4分;

  ⒋参加校田径运动会,打破个人或团体项目记录者,每人次加6分;

  ⒌参加校田径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比赛前6名者,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1分;

  6.参加学校组织的个人或团体项目比赛,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获得前3名者,分别加4分、3分、2分。

  第五章 劳动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考核综合劳动态度和加、扣分。劳动考核成绩按下式计算: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评比和宿舍评比,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定,并及时通报各专业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劳动基础分统一按80分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奖励按下列标准加分:

  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表现特别突出并受到学校表扬的,每人次加2分。

  2.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宿舍成员每次加2分,寝室长每次加3分;

  3.获得校级“一级宿舍”,宿舍成员每次加1分,寝室长每次加2分;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考核按下列标准扣分:

  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劳动态度不好、表现不积极、工作敷衍了事者,每人次扣5分;

  2.不热爱劳动,态度消极,不愿接受劳动任务者,每人次扣5分;

  3.被评为“四级宿舍”或较差宿舍,宿舍成员每次扣2分,寝室长每次扣3分。

  第六章 素质综合考核成绩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期综合素质成绩按下式计算:

  式中德育、智育、体育、劳动考核成绩的权重分别为30%、50%、10%、10%。

  第三十条 学年综合素质成绩按下式计算:

  第三十一条 就业综合素质成绩按下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综合素质成绩按下式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学生会干部管理规范

  一、总 则

  为了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建设一支良好的学生骨干队伍,更好地发挥学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体现“团结进取、求实创新、服务同学”的宗旨,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学生会干部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德修养。

  1.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要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垂范。

  3.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要有进取精神。

  4.要虚心接受广大师生合理的工作建议,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能力。

  5.要有“服务同学”的强烈意识,不允许学生会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驾于广大同学之上的行为。

  第二条: 学生会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1.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善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要有强烈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勇于并善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要从实际出发,增强民主意识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 学生会干部要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第四条: 学生会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并坚持“能者上,庸者让,不能者下”的聘任原则。

  二、人事制度

  第五条: 关于学生会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

  1.学生会干部应享有下列权利。

  (1)非正当事由和非经规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其他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3)对学生会干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5)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辞职。

  2.学生会干部应履行下义务。

  (1)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积极工作。

  (2)密切联系同学,倾听同学意见,接受同学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

  (3)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保守学生会工作秘密。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5)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第六条: 关于学生会干部录用的具体规定。

  1.学生会录用新的学生会干部时,须由主席团讨论并经学生工作处批准。

  2.学生会干部录用采取各部(职能部门)推荐、学生自荐、直接选举产生或公开招聘等方式。

  3.校学生会部长级(包括副部长)以上学生,为了保证精力的投入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不得兼任各专业部学生会及其它学生团体负责人。特殊情况,须由主席团讨论并经学生工作处批准。

  4.学生会新干部须经一定的试用期后由主席团决议正式录用。

  5.各专业部学生会干部根据各自的规定,录用结果须报学生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关于免职制度的具体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免职处理。)

  1.违反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不团结、相互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者。

  3.以职权谋私利,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影响正常工作开展者。

  5.从事与学生会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学生会声誉者。

  第八条: 关于自动辞职的具体规定。

  1.一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功课不及格者。

  2.会议、活动中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者。

  3.每学期在各类会议、活动中无故缺席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4.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被学校通报或纪律处分者。

  5.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总评少于70分者。

  6.因正当理由需作辞职的,递交辞职书经主席团批准方可辞职。

  7.以上规定考核以秘书处备案为准。

  第九条: 关于学生会干部工作调动的具体规定。

  1.部长级(包括副部长)的工作调动需经主席团通过、学生工作处批准。具体实施由秘书处负责。

  2.部长级以下(不包括副部长)的学生会干部调动工作,首先要在原工作部门中经部长同意,再向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三 、职能部门职责规定

  第十条: 明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保证学生会各部的正常运转和整体配合,现分工如下:

  1.秘书处工作职责

  (1)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内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3)配合做好主席团的日常事务。

  (4)负责学生会的档案管理。

  (5)组织学生会的内部活动。

  (6)收集反映广大同学的要求,作好学生的宣传工作。

  (7)做好各部门的评比工作。

  (8)收集好各部的活动,例会记录,并备案。

  2.纪检部的工作职责

  (1)在校园内维护学校环境,监督学生的行为习惯。

  (2)控制和打击在校学生抽烟、酗酒等方面的一系列违纪行为。

  (3)提高在校学生的自控能力。

  (4)坚决反对,制止校外人员或在校学生在校内进行违纪活动。

  (5)协同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6)定期举行安全知识讲座。

  3.学管部的工作职责。

  (1)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搞好宿管工作。

  (2)组织各寝室人员搞好宿管工作。

  (3)配合保卫部制止学生在宿舍进行违纪活动。

  (4)检查上报(反映)各种宿管安全隐患。

  4.生活部、伙管部的工作职责

  (1)维护校园环境检查督促各班清洁卫生,并及时反映各种清洁问题。

  (2)配合后勤服务处膳食部门工作,负责伙管会工作,及时反映同学们对生活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食堂就餐秩序和食堂卫生。

  (3) 负责定期主办专栏,宣传卫生知识。

  (4)配合校医务室预防学生中的各种疾病,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5.学习部工作职责。

  (1)主动与教学管理处联系,配合做好教学工作,协同各教研组开展各类活动,收集同学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映。

  (2)督促和检查课堂纪律及出勤情况,定期汇总材料。

  (3)了解全校学生学习动态,组织学习经验交流。

  (4)配合课堂教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学生的要求,举办各种学习活动。

  6.女生部工作职责

  (1)关注女生的日常生活。

  (2)解决女生在生活上、生理上、心理上、学习上等各方面的困惑。

  (3)指引女生在人生道路上树立正确的目标,使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懂得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并在学习生活中找到自身的正确定位,拥有快乐的校园生活。

  7.体育部工作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项体育比赛活动。

  (2)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

  (3)组织好学校的各类大型集会,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8.宣传部工作职责

  (1)组织全校宣传委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纪校规。

  (2)组织宣传学校新人、新事、新风尚。

  (3)组织、督促各宣传委员及时收集广播稿,并做好统计及上报工作。

  (4)负责督促各班出好黑板报、墙报等宣传刊物,定期进行抽查。

  (5)根据学校安排,负责完成其它宣传工作(如文艺晚会、重大节庆日、迎新及毕业等的宣传工作)。

  9.文娱部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在学期末作好总结

  (2)负责组织发动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文娱活动,并做好校文艺晚会节目的排练、选送和演出。

  (3)做好每学年的迎新晚会和毕业生欢送晚会

  10.外联部工作职责

  (1)促进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加强与外界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把社会信息引入我校,把学校的特色活动推广到社会,达到丰富广大同学课余生活,扩大同学们的视野,加强同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交流的目的。

  (2)在学生会内部协助各部门创新,联络尽可能多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活动,使青年志愿者实现“服务社会,实践自我”的愿望。

  (3)通过寻找联络赞助方式为学校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

  11.社团部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

  (2)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随时向学生工作处汇报学生社团活动。负责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3)组织和协调全校社团组织的日常工作。

  (4)负责社团的年度注册及统一社费收缴,统一招生。

  (5)负责学生社团的重新登记审批和评优表彰工作。

  (6)加强自身建设,立足校园,逐步走向社会,服务社区,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7)负责同其他兄弟学校学生社团的联系工作。

  (8)负责召开各社社长会议,总结布置社团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

  (9)总结推广社团工作的典型经验,宣传在社团的各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及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必须协同配合,其负责人要协调好关系,不得互相拆台。

  第十二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施部长(秘书长)负责制,副部长(秘书)分管制。其工作职责任务必明确并落实。

  四、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关于学生会会议具体类型的具体规定。

  学生会会议可分为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学委会员扩大会议)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各类小型会议。

  1.例会

  (1)全体学生会委员会议每学期召开两次,一次会议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召开,安排新学期的学生会工作任务、计划,二次会议在每学期学期结束时召开,总结学期学生会工作。(具体会议时间同主席团决定)。

  (2)主席团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主持。

  (3)部长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处安排。

  (4)各职能部门的例会由负责人组织确定,但各部(处)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部人员都必须参加。主席团派代表列席。要求每次学生干部都要在会上对自己一个月来或近期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恰当的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融洽学生干部之间的关系。

  (5)非例行会议,由会议组织者负责,包括各类小型会议。

  第十四条:关于会议通知的具体规定。

  1.例会,例会时间由各相关部门于学期初期确定,报秘书处备案。例会一经确定无变故,一般不另行通知,各相关人员应按时到会。

  2.例行会议,非例行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由秘书处负责,通知到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逐个通知,各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通知。

  第十五条:各类会议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与会人员的签到,或者与会议前点名,并作好记录。

  第十六条:关于会议进行期间的具体规定。

  1.参会人员应严肃、不打开通讯工具、不得大声喧哗及谈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2.不得看与会议无关的书籍、报纸等和做与会无关的事。

  3.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会议由专人记录,一式两份,会后一份交秘书处存档,一份自留。主席团会议、全体委员会议、部长会议的记录由秘书处负责人存档。

  第十七条: 关于会议制度的其它具体规定。

  1.确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向会议召集人于会前作出书面请假,请假手续交于秘书处。

  2.会议应到人员无故缺席,将由秘书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

  班干部设置与工作职责

  为加强班级建设,发挥班委会及班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各负其责,各尽所能,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使班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特制定此工作职责。

  一、班委会工作职责

  1.配合班主任教育学生努力学习,组织有关学习活动,介绍学习方法,交流学习经验,帮助同学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完成学习任务,提高学习质量。

  2.协助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教育学生增强组织性、纪律性,遵守学校和班级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顺利进行。

  3.协助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提高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和各种能力,增强劳动观念。

  4.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

  5.关心全班学生生活,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帮助家庭困难和学习基础差的同学解决学习和活动的困难,共同进步。

  6.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反映学生建议、意见和要求,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

  7.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8.协助班主任并组织好班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9.组织填写各种表册,做好各项考核指标的记录与统计工作。

  二、班委工作职责

  (一)班长职责

  1.在班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班级工作。

  2.指导和协助其他班委开展工作,领导小组长工作。

  3.主持召开班委会会议,研究、讨论班级工作,并定期向班主任汇报班级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4.作好各项记录和统计,指导“值日班长”填写《班级日志》并进行检查,组织考评“值日班长”。

  (二)副班长职责

  1.配合班长工作,班长不在时,接替班长工作,履行班长职责。

  2.严格把好“考勤”关,认真填写《学生点名册》。

  3.作好“班级学生考核”中“出勤”记录与统计。

  4.组织班委统计和填写“班级学生考核表”。

  (三)学习委员职责

  1.掌握全班同学学习情况,及时向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反映问题,组织好评教评学活动。

  2.组织交流学习经验,解决同学学习中的困难。

  3.及时收交和发放作业,并作好记录。

  4.作好“班级学生考核”中“交作业次数”等指标记录与统计。

  (四)劳动委员职责

  1.组织和安排学生参加大扫除劳动,作好检查、记录和评分,完成劳动任务。

  2.安排和检查教室值日,协助“值日组长”进行评分。

  3.搜集和反映同学们的饮食和住宿等生活情况。

  4.协助小组长作好大扫除后的“劳动积极”评比工作,作好记录。

  5.管理和组织维修劳动工具。

  6.作好“班级学生考核”中“劳动”指标的记录和统计。

  (五)文艺委员职责

  1.组织班级文艺活动,排练文艺节目。

  2.组织安排同学办好班级学习园地、板报,宣传班上的好人好事。

  3.管理好班级报刊和书籍。

  4.作好“班级学生考核”中的“课外活动”指标的记录和统计。

  (六)体育委员职责

  1.协助体育老师上好体育课及体育达标检查。

  2.组织同学上好课间操及记录统计。

  3.组织安排班级课外体育活动,认真带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运动。

  4.管理好班级的体育器材。

  (七)纪律监察委员职责

  1.监察督促班干部完成各项工作,协助其他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

  2.记载各种违纪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3.作好“班级学生考核”中的“影响课堂纪律”、“违反其他纪律”指标的记录与统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

  评优奖励办法

  一、三好学生(班级推荐不超过20%)

  1.思想品德好: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思想进步,品德高尚。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朴实,文明礼貌。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是非观念强,敢于抵制各种不良现象。

  (5)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生产、实习,认真参加公益劳动。

  (6)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列班级前十位,学期操行评定为“优”,学期量化扣分低于5分。

  2.学业技能好: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固。

  (2)学习认真刻苦、主动自觉,上课专心听讲,课后认真复习,无旷课现象。

  (3)能较好地掌握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各科学期总评成绩均在80分以上。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学习、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各科总评分可放宽到70分以上。

  (4)认真完成实习、生产任务,较好地掌握专业技术技能,实习课程成绩75分以上。

  3.身体素质好:

  (1)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课间操,积极参加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2)爱清洁,讲卫生,有良好卫生习惯,身体健康,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3天。

  (3)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特殊体质学生例外)。

  二、优秀学生干部(班级推荐不超过30%)

  1.思想品德标准与“三好学生”相同。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列班级前十五位,学期操行评定为“优”,学期量化扣分低于5分。

  2.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与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老师密切配合,有较好的工作实效。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正确的工作方法,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班级各项活动。

  4.能在遵章守纪,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文明礼貌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5.学期各科总评成绩均不低于70分,实习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体育成绩不低于70分。

  三、单项优秀学生(班级推荐合计不超过20%)

  1.未全面达到三好学生标准,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有显著成绩,并符合基本条件者,可参与单项评优奖励。

  2.单项优秀学生基本条件为: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低于班级平均分,学期操行评定不低于“良好”,学期量化扣分低于10分,一次扣分低于5分。学期各科总评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实习课程成绩不低于65分。体育成绩及格。学期无通报批评以上严重违纪行为。

  3.单项优秀学生类别为:文明学生、劳动积极学生、技能突出学生、文体活跃学生、学习进步学生

  ①文明学生:自觉遵守班级、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团结同学突出。

  ②劳动积极学生: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③技能突出学生:实习课程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并且列班级前五位,或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④文体活跃学生:在校级文艺、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比赛中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在班级、学校各项文体活动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表现突出。

  ⑤学习进步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学期各科总评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并且进步明显。

  四、先进班集体(专业部推荐不超过15%)

  1.全班学生均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思想进步,品德高尚,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2.全班学生均能热爱学校,文明礼貌,尊敬师长,互相团结,谦虚朴实,关心集体,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学期班级量化考核成绩不低于各专业部前三位。

  3.全班学生专业思想稳固,学习自觉,学风浓厚,理论学习、生产实习成绩同年级中较突出或有较大进步。考试无作弊现象,生产实习无重大责任事故。

  4.全班学生均能认真执行《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学生量化扣分成绩不低于各专业部前三位,无抽烟、赌博等严重违纪现象,无纪律处分学生。

  5.全班学生均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班级集体活动丰富、有效。广播操、体育课、达标成绩等不低于各专业部前五位。

  6.全班学生均能劳动积极认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无不良卫生行为现象。学期卫生检查成绩不低于各专业部前五位。

  7.全班学生均能爱护公物,教室等公共区域无乱涂乱划等污损现象,无严重及故意损坏公物现象发生。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将本着惩前毖后、教育帮助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工作。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纪律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劝退)。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不载入学生档案。其它各类纪律处分一律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视其表现,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相关材料从学生个人档案转存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确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为半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学籍按结业处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

  4.曾受过处分或屡教不改;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6.伙同校外人员违纪;

  7.结伙违纪。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

  第八条 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理;违反社会公德,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罢课、罢餐、静坐、示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和宗教活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侮辱、欺骗他人,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用电话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9”等特殊电话恶作剧,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欺骗他人,包庇违纪,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抢劫,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

  1.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100-1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在200-4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集体或他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不足100元,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100-199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200-499元,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言行举止、着装风纪有损校风,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滋事,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滋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它:

  1.作伪证:

  ① 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 打架、斗殴策划、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2.提供(持)凶器:

  ① 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② 本人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凡参与打人并使对方受伤,除以上纪律处分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给予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共场所或校内抽烟,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校外公共场所抽烟,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校内抽烟,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多次在公共场所或校内抽烟,屡教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男女同学正当友谊,但不提倡谈恋爱。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接吻以及其它亲密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

  3.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映,给予警告处分;

  4.男女私自结伴外出、整夜不归,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非法同居或未婚先孕,给予男女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介绍或容留“三陪”活动或卖淫嫖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按一学期累计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1.无故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无故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或未经准假连续两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除按相关学籍管理条例处理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扰乱考场秩序,给予记过处分;

  2.作弊(协同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3.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期间作弊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作弊行为,给予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处分;

  6.在重修课程、补考课程考试中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国家级、省级水平、技能考试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破坏正常管理和学习生活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刁难、谩骂管理人员,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情节轻微,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不服从调配或擅自调整床位、占用床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顶岗实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制作、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者涂改学业成绩;

  2.谎报虚假情况欺骗用人单位;利用欺骗手段获得就业协议书;欺骗有关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工作人员;

  4.捏造事实,造谣、诽谤,侵犯他人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学生求职择业;

  5.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损害学校声誉。

  第三章 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犯下列规定,情节较轻,尚不足构成处分,给予校内或专业部内通报批评:

  1.无故旷课1天或1天以下;

  2.随意浪费水、电、粮食;

  3.不遵守餐厅秩序,随意插队买饭;

  4.不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出言不逊,满口脏话,有损他人人格;

  5.男女交往不得体,有碍观瞻;

  6.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播放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听劝告;

  7.随意攀折花草树木;

  8.在教室或其它非餐饮公共场所用餐;

  9.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

  10.不注意公共卫生,乱涂、乱画、乱贴;

  11.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尚不够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生所在专业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事实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1.涉及重大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

  2.涉及常规管理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专业部进行调查;

  3.涉及公物损坏违纪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专业部和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

  4.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学管理处会同学生所在所在专业部进行调查;

  5.证据和材料包括:(1)违纪学生书面说明事由经过并自我检查;(2)有关当事人证明材料;(3)专业部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结果;(4)班主任、学生家长当面沟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时,由学生所在专业部根据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按下列权限规定办理: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专业部提出,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视情况在专业部或校内公布。

  2.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专业部提出,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在校内公布。

  3.被开除学籍学生在规定期限离校,相关材料留学校存档。

  第二十九条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处分结论应与学生见面,如有异议,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审查结论答复本人。

  第三十条 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按审批程序分别在学校、专业部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学生,取消当年度评优奖励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学历层次学生。

  第三十四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最相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管理职责

  1.根据学校学生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学生工作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总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2.负责班主任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班主任例会、学习、培训、考核奖励制度。

  3.与教学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奖惩和毕业鉴定工作。

  4.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学习管理、实习管理、生活管理和校园治安管理,及时处理学生中的偶发事件。

  5.做好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发挥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的作用,及时了解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6.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网络,充分利用和发挥家庭、社区、行业企(事)业单位等教育资源的作用。

  7.负责指导和督查、考核专业部学生管理工作。

  8.进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研,对专业建设提出建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招生计划并负责实施。

  9.制定就业推荐制度,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服务和跟踪调查。

  10.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习生安排和管理工作 、校外实习基地(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1.负责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实习、活动、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12.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调查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重大事故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

  13.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和学习场所、生活场所、运动场所及校园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

  14.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用餐管理制度,加强寄宿生常规管理。

  班主任管理职责

  1.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关爱每一个学生,营造健康和谐的班级氛围,创建优秀班集体;

  2.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行为养成训练、心理健康指导,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重视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

  3.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精心指导班级各项活动,重视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各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4.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工作,建立班级学生自主管理机制;

  5.协调学生与任课教师的关系,指导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6.与家长保持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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