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众参与”和“环境听证”这两个新词在媒体中出现频率甚高。
追本溯源,最早是在2004年8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向社会公告,将就《排污许可证条例(草案)》举行听证,欢迎社会各界公众参加该项立法听证,这标志着我国环境听证制度的建立。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据我国“立法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重要立法活动,以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都必须进行听证,并有公众参与,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但公民(包括法人)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环境和其他正当权益,同时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我国却是一个新的课题。而环境听证机制的建立,为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做出了重要探索。
环境听证制度具有的鲜明特色是公开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如国家环保总局举行的《排污许可证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发布通过报纸、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自由报名参与权;听证全过程和内容向社会公开,有的听证会还进行了现场直播。而与会者则有居民代表、民间环保组织代表、企业代表、技术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管理官员等,分别代表社会不同人群的立场、利益和声音。国家环保部门官员表示,充分听取会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使制订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及其需要的条件和程序更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法规实施后的可操作性,是改进环境立法,实现立法程序民主化、科学化的有益实践。
建立环境听证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供了法律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和政府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心;增进公众、企业以及政府之间的沟通、了解和信任,有利于提高政府科学立法和决策水平,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和长远的环境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但目前环境听证和公众参与机制尚存不足,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程序、权利和义务、责任、听证部门的意见反馈及审批方式等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