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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距离

  本文所指的环境安全距离是指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 计算公式法 。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 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属于安全评价范畴,是以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下大规模人员死亡(包括本企业、周围企业、居住区等人员)为目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而卫生防护距离(或环境防护距离)则属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畴,是以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人群健康的影响为目标的,由卫生部门、环保部门等分别在职业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日常监管中承担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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