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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竭尽全力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湖北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旅行社管理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湖北省旅游条例》

  (11)《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市(州)、县(市)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等紧急事件。

  1.4.1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3)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旅游公共事件。

  1.4.2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级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以及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跨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省政府统一领导本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2.2市(州)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州)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监测体系的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决定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省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建立健全突发旅游公共事件预测机制。省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有旅游资源并已开发的县(市)以上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月份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的旅游经营单位,对上年度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进行总结,分析本年度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并向同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3.2预警

  省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省旅游公共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发展的趋势作出预测,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省政府根据省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向全省发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预警。

  3.2.1预警等级划分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预警发布

  (1)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预警的区域或场所、预警的起始时间、警示事项、预期危害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建议、发布机关等,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的公告。

  (2)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利用一切先进或原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残、孕和境外旅游者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并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有可能发生地的旅游团组和其他旅游者传递预警信息。与预警信息相关的县(市)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用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报告制度

  3.3.1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重点是领队、导游,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负责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及旅游经营单位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立即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3.4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旅游、外事、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类响应

  4.1.1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1)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事发地市(州)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市(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由市(州)、县(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人身安全时,如突发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暴发以及景区景点发生大规模拥挤等情况时,旅游者应进行相互自救,随团领队、导游或其他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2)当地政府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铁路、航空等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初步预测事件的等级决定是否报告上一级政府。

  (3)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组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组领队和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旅游经营单位、导游和旅游者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团组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卫生等行政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做好旅游团组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对拒绝配合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强制执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

  经卫生行政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组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组或其他旅游者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组、宾馆饭店和景区景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组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旅游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认真检查旅游团组和饭店的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生、公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应向相关的旅游团组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要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核查伤亡人员的团组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管理部门。

  省政府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组织省旅游行政部门和省外侨办或省台办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协调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旅游局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旅游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外事、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5国(境)外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向所属国内旅游经营单位报告,由该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当地政府。

  省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4.2应急结束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4新闻发布

  各级政府对有关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参与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旅游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保证通信随时畅通。

  5.2交通保障

  参与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随时确保参与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和在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转移救治。

  5.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供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平时应急培训和演练经费的必要保证;省财政厅每年要对市(州)、县(市)事件应急财政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每一次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应急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

  6.2责任处罚

  应急反应终止后,当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要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对导致事件发生和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3总结与表彰

  各级政府对参加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英勇献身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旅游团组的领队和导游在团组出游前必须强调安全重要性和必要的安全自救知识,提高旅游者自身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8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围绕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省旅游局应组织全省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团组和星级宾馆饭店进行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习,提高处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市(州)、县(市)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旅游特点组织相关的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演练。

  9附则

  9.1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市(州)、县(市)政府根据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各旅游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方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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