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贵州省卫生部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管理,规范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发生的食物中毒的信息报告与现场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处理,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信息报告和处理;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及处理;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调查及处理情况;负责其它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相关部门的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及取证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经营机构的采样工作;对可疑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根据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对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责令生产经营者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依法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物中毒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食物中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查找中毒原因;现场填报有关的食物中毒登记报告表格;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和本办法规定对可疑食品和其它可能病料采样;及时对所采集的或卫生监督机构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和报告结果;作出技术性调查总结报告。

  第七条 收治中毒患者的医疗机构负责中毒患者的救治和报告;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物中毒的调查和采样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九条 医疗机构在收治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患者后,应在做出诊断后2小时内,向属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条 首先接到报告的卫生监督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另一方通报。卫生监督机构接报后填写《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登记表》,并对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度的,在接报后2小时内通过直报网报告,不具备直报条件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实施直报。同时双方分别向本系统的上一级机构报告,报告基本内容应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初步诊断、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并视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处理进程。

  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下同)或死亡1人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法定节假日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必须通过直报网络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物中毒信息报告监管工作,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按照《国家突发公众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分级标准,对报告为 “重大”、 “较大”、“一般”的事件进行分级审核确认。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应在2小时内完成事件分级确认工作,对达到标准尚未进行网络报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网络直报。对已进行网络直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在初次报告时间后2小时内,根据权限对事件进行审核确认。市(州、地)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如发现事件分级与规定不符的,应要求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重新确认。

  第四章 现场处理

  第十三条 食物中毒的处理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属地化管理、分级处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领导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医疗救治。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重大”、“较大”、“一般”及“以下”程度的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可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支援请求。上级部门接到下一级部门请求后,应在2小时内出回应,并尽快拟定方案,指导、协调下一级部门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上级部门可以视事件处置情况,直接赴现场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在1小时内,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事件调查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地实施现场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事件调查小组赴现场前,应要作好相关调查表、现场调查方案、个人防护、现场施救药品、标本采集和取证器材等方面的准备。到达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取证工作,认真填写《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件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重视标本采集检验工作,每起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均应及时、科学、规范采样,并及时检测。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指导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食物中毒信息报告管理及现场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的食物中毒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报告、调查、处理、采样及检验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或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件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报告表》,按卫生部制定表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 O日起施行。以前省卫生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更多资料请点击:生活安全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Munro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