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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各处室、各班级、住家户,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学校妄全防火委员会,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防火安全工作予以监督和检查。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法人为学校的防火责任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组成各处室、各年级组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应视情况指定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员。

  2、防火领导小组工作的职责是:

  (1)对全校教职工、学生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2)结合学校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3)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切违章现象要及时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逐级报告。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学校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学校灭火、疏散、逃生方案。

  (5)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训练,要求人人做到“四知”:知报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6)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在日常值班工作中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级火灾。

  (7)对学校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有关公共部位的防火。

  3、教学楼、综合楼、图书阅览室等一切公共场所的防火。

  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及明显标志,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线路要定期检修。主管处室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张挂于明显位置。要配足灭火设备,并有专人管理,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停止使用。

  4、综合实验楼、教学楼的安全防火

  (1)共用设施,是学校的重点防火部位,宜实行联防共管。

  (2)对楼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应急照明系统要保持良好状态。

  (3)楼道内、门口严禁堆放物品,值班人员要与消防安全员保持联系。

  (4)所有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不得随意拉线、改线、超负荷用电;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5)夜间除值班人员外,不得在楼内随意留宿。

  (6)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好门窗及各类电器电源。

  (7)由学校办公室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防范和自救互救意识。

  5、校园防火

  (1)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焚烧杂草、落叶、垃圾等。校园内临时动用明火,须经办公室核实同意,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如工作需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消防设施的管理

  1、消防器材的配备,由学校出资统一配备和管理。

  2、消防设施的管理

  (1)-切消防设施不得随意乱动、挪用;消防栓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2)各处室的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要放在明显、通风处注意防潮。要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应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3)要爱护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对无故损坏者要追究责任。

  (三)奖励、赴罚及其他

  1、对违反本规定的处室和个人,将根据《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安全防火委员会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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