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全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工作实行“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第二条 消防工作在校领导的领导下,受所在地区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学校消防工作由校保卫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校、处(系)、科三级领导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凡违反学校消防规定尚不够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处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各级消防职责
第五条 在校党政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三级消防责任制”。校成立校领导为首的消防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消防工作;系部成立系主任为首的消防领导小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校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部、处、室的消防工作。校义务消防队直属校消防领导小组领导。
第六条 校消防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本校的消防工作。
(二)督促各部门确定防火责任人,落实各项防火责任制。
(三)布置全校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督促各部门认真执行消防职责,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防火制度。
(五)表彰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保卫部门消防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协助分管领导检查落实各级消防责任制的情况,消除火灾隐患。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
(三)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督促解决,并向校消防领导小组汇报。
(四)负责全校消防工作的宣传、消防技术的培训和消防器材的配备、监督及保管使用。
(五)每月下旬按原定计划组织一次消防检查,每逢重大节日,应加强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校消防领导小组汇报,并认真督促解决。发生火灾时,协助校消防领导小组指挥对火灾的扑救工作,并迅速查明原因,向消防领导小组汇报。
(六)作为校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实施对义务消防队的具体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系、处、部、室、馆消防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和规定。
(二)负责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一旦发生火灾、火警要立即向校保卫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组织扑救,事后,要协助学校查明原因。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负责向校消防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消防工作。
第九条 校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在校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保卫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二)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的消防计划和防范措施,落实上级对消防工作指示。
(三)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全校师生宣传消防常识。
(四)消防队员要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训练。
(五)发生火灾时,全体队员听到报警信号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参加灭火,抢救公共财产等工作。
(六)熟悉全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的分布情况,加强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维修保养。
(七)认真研究分析,找出火灾发生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和方法,同时负责检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部门必须告知校保卫部门,以便采取防火措施,活动结束后,使用部门要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生火灾的危险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的严重性,认真调查研究,确定防火重点部位。要做到有防火责任人,有健全的制度,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和大中型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在消防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部位临时用火,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查,报保卫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类仓库一律严禁烟火。
第四章 部位防火及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防火规定
(一)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不得从事操作、搬运和保管工作。
(二)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操作时,要加强通风措施,使其不至达到爆炸浓度。
(三)从事危险物的作业实验时,要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灾的一切因素。
(四)使用危险物品、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五)所有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措施。
(六)化学易燃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七)贮存易燃、易爆药品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凡易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都要有消除静电的设备。
(八)要配备足够数量、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管、更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办公室防火规定
(一)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与办公室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易燃物品的办公室,要采取严格防火措施,并严禁吸烟。
(二)对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他可燃废品要随时清除干净。需烧毁的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并始终有人看管,等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去。
(三)各办公室要设烟灰缸,烟头不应随地乱扔。
(四)每天下班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备有一定数量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十七条 集体宿舍防火规定
(一)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等高功率电器及液化石油气炉。
(二)严禁在楼道内燃烧烂纸和垃圾,不准在楼道内放鞭炮。
(三)点蚊香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不准随便移动,不准在宿舍内点蜡烛。
(四)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管理使用规定
(一)保证各种消防器材性能良好,真正做到有备无患,凡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部门,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对各种消防器材要求严格使用,干粉灭火器每次使用后,使用部门须立即报保卫部门备案,由保卫部门重新换药;消防水带和消防栓的使用,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由义务消防队专门使用,使用后要晒干卷好,存放在指定地点,灭火器材的设备要求完好无缺。
(三)消防器材是灭火的专用器材,严禁损坏和挪作他用。
(四)消防器材要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禁止器材变潮、雨淋或日晒,灭火器材嘴要保持流通,以免造成器材变质失效。
(五)干粉灭火器使用有效期两年,1211灭火器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间各部门保管人要确保灭火器完好无缺。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各级人员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工作规定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者,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的奖惩先由本部门提出意见,由保卫部门审核,送消防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火灾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造成火灾,消防部门交给学校处理者,其直接责任人必须赔偿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学校对其予以100-500元处罚。
第二十三条 造成火灾,由上级消防部门直接处理者,所罚之款(包括对学校和学校法人等的罚款)概由火灾肇事者或责任人交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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