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号】:舟政办发(2009)103号
【颁布日期】:2009-09-24
【实施日期】:2009-09-24
【标 题】: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2009]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街道)、单位、学校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县(区)应急办、气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本辖区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校、车站、大中型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街道)有一名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一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县(区)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及时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能与县(区)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要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区)气象部门初审;
(二)气象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区)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区)应急办、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市属管委会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由市应急办、气象局参照本办法组织认证。
第九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委会、乡镇(街道)、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十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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