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危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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