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煤监〔2014〕121号
【颁布日期】:2014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14年11月18日
【标 题】:关于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七号煤矿和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6煤矿实施停止建设、生产的决定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属的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七号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0万吨/年)在未取得项目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仅取得国家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21日违法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1月2日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该矿存在非法组织施工、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停产指令、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6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于2013年8月进入联合试运转,设计的601首采工作面已回采结束,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开采603接续工作面。2014年9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安全监管局对该矿下达停产指令。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继续组织生产,于10月13日发生一起掘进工作面冒顶事故,造成9人死亡。该矿存在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采掘布置不合理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七号煤矿立即停止建设施工,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6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按规定积极办理、完备相关审批手续。大南湖七号煤矿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开工备案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106煤矿要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所有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所属煤矿和在建项目进行排查清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并制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待隐患消除和补办审批手续后,按规定恢复生产建设。
三、中央企业要带头宣传贯彻落实好即将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矿,合理合法组织生产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完善审批手续,认真组织好隐患排查验收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同时,当前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严厉打击整治 违法违规煤矿生产建设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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