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全国消防标准化技员会
【发 文 号】:消标委[2004]19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
【标 题】:关于规范绳索式应急逃生器材使用技术要求的通知[2004]
各分技术委员会:
绳索式应急逃生器材是一种在发生火灾时,供被困人员借以从高处降落至地面安全脱离险境的器材。目前常见的绳索式应急逃生器材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按行业标准GA413《救生缓降器》制造的、靠使用者自重从一定的高度、以一定的速度安全降至地面并可反复使用的简易式逃生器;另一类是由摩擦器、安全带、安全钩、下降绳索等构件组成的器材,它与前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者必须自己控制摩擦器以调节下降速度并且只能单向使用。
近年来,这种器材在实践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新的产品也不断涌现。目前,我局暨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组织制订《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及配备》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包括绳索式应急逃生器材在内的相关产品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安装和维护保养要点等做出规定。为规范这种器材的制造与配备使用,为消费者提供技术可靠、使用简便的应急逃生器材,在《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及配备》标准颁布实施之前,对除符合GA413《救生缓降器》标准之外的其它绳索式应急逃生器材应用提出如下技术要求:
1、此类器材应为一次性使用的产品;
2、下降绳索应采用钢丝绳索或有钢丝绳芯的绳索,绳索的强度应是最大使用负载的3倍以上;
3、在无人为控制条件下其负载下降速度应不大于1.5m/s;
4、最小使用负载应不大于50kg,最大使用负载应不小于100kg;
5、对多摩擦器(挂件)的降落式应急逃生器材,其最小使用负载应不大于50kg,最大使用负载应不小于300kg,且使用人数不得超过3人;
6、此类器材的使用高度应在15m或5层楼以下;
7、摩擦器调速范围应在0m/s~1.5m/s之间。
以上技术要求供参考。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消标委处。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员会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评定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省、区、市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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