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号】:津政办发[2008]147号
【颁布日期】:2008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
【标 题】: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应对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以《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为指导,以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按照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总要求,不断增强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预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现应急准备按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按预案实施,努力使应急预案真正成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依据。
(二)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
(三)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推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二、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一)应急预案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可能的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二)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3.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和区县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计划,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4.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是指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乡村、学校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部门组织大型活动时,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体系要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横向“要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纵向“要延伸到区县、乡镇、街道及居(村)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三、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与编写要求
(一)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位置、专家组以及各指挥机构的职责等。
3.监测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交通、通信、科技支撑等保障。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二)编写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1.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3.要加强与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持预案的相互衔接。
4.要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实际,适应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5.预案编制格式要规范合理,内容要简洁规范,措施要具体详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应急预案的编写与审批
应急预案编制一般按照成立预案编写小组、风险分析研判、应急能力评估、编写应急预案、评估与审批的五个步骤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编写。
1.市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编写。
2.区县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写。
3.基层应急预案:由各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编写。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写。
(二)应急预案的审批。
1.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各地区、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牵头编写单位征求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2)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3)起草单位附专家评审意见,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按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写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4.区县应急预案的审批,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5.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参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基层预案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6.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他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
7.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应急预案的印发与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后,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或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应急预案的印发。
1.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5.基层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以活动组委会或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1.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6.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居委会、社区、村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在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向驻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或组织备案。所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均应于举办活动前5天报送备案。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存档和备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信息库。
六、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统筹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一)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督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和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七、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的实施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包括组织预案培训、演练及修订工作,督促、检查预案准备和落实情况。
(一)应急预案宣传培训。
1.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部分的宣传教育。
2.搞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的培训,使其学会应急预案编写、修订业务。
3.加强领导干部应急预案掌握和启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急响应程序和方法。
4.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原则上纳入每年应急管理业务培训,也可于编制、修订预案前由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应急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指跨部门、跨行业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演练,一般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演练是指应对单一种类突发事件的演练,一般由部门、行业主管或单位组织实施。
2.市级、区县级综合演练要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专项演练在报送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要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综合演练应每2年组织1次,专项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基层应急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结合大型活动可适时组织演练。
4.应急预案演练要纳入工作规划,要制定演练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演练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三)应急预案修订。
1.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2.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八、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gaorui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