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晋安监规划字〔2011〕25号
【颁布日期】:2011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7日
【标 题】:山西省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化规范
晋安监规划字〔2011〕2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省安监局制定了《山西省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化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内容,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化规范
1 目的
为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
3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4 术语和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附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5 管理机构和职责
5.1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各项管理工作。
5.2职责
企业应当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6 安全管理
6.1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工作职责,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应当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内容。
6.2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建立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制度。
6.3采购
企业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企业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有安全标志,并且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4配备
企业应当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和其它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也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5日常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呼吸护具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附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附件: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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