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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2011]

  •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 作者: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来源: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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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11-5-16

【实施日期】:2011-5-16

【标  题】:

  

长治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安全水平,保障安全发展,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尾矿库、冶金、有色、建材、民爆等工矿企业和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旅游、人员密集场所、农机、电力、水利、机械等行业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二章 包企执法责任制的主体

 

  第五条 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的主体是:市直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或依法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包企执法责任制的方式

 

  第六条 全市安全生产包企执法责任制,采用“两人一组、责任到人、包企执法、一定三年”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直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企业分布等情况,将辖区(行业)内直接监管企业(场所、路段)全部纳入执法责任制范围。

 

  第四章 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安全生产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决策层、管理层、保护层、操作层四层人员的工作情况。

  3、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情况。

  4、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全员承诺、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一线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情况等情况。

  5、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各岗位人员对标及每日交接班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情况。

  6、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安全投入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7、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装备保障、值班值守等情况。

  8、监督检查所包企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九条 执法人员的工作权限

  1、执法人员有权组织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安监员对企业内部所有岗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可根据实际情况当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跟踪落实。

  2、执法人员有权组织所包企业(场所、路段)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所包企业(场所、路段)限期整改。

  3、对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等紧急状况时,有权要求企业(场所、路段)立即采取停止生产、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等避险措施,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执法工作要求

 

  第十条 执法人员需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执法人员每周至少对所包企业(场所、路段)检查3次,不能留下空档和死角。

  2、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检查意见。

  3、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整改指令。

  4、按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要求,执法人员每日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例行工作报告。

  5、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讨工作,提出改善、促进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措施。工作例会要有专门记录,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第六章 执法人员奖惩

 

  第十一条 圆满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经查所包企业(场所、路段)没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所在地政府对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所包企业(场所、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等紧急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挽救职工生命或避免重大财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所在地政府对执法人员予以一定资金奖励,并在当年全市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查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由所在地政府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长治市重大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执法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由所在地政府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对执法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所包企业(场所、路段)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经查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由所在地政府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对包干执法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将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充实、细化和完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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