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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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发改委、国家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以及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是山西省国有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山西煤监局决定于4月15日-4月30日,组织开展对国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工作进行一次集中专项监察。
这次监察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煤矿建设项目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报审批手续并完善有关证件、图纸、资料。
二是矿长或筹建项目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有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是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设单位是否履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工程质量是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
四是新建煤矿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煤矿是否存在在改、扩建区域违法生产的行为。
五是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是否在规定的1-6个月期限内。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是列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单独保留矿井,是否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多矿合一矿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纳入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的井口必须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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