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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法规分类号】A542029200501

  【标题】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06.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并政办发〔2005〕62号

  【题注】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

  (市煤炭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安全费用投入

  (一)高瓦斯、高突矿井安全费用按吨煤不低于15元提取,其中用于瓦斯集中治理的费用不低于3元。各煤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否则,不予批准复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煤矿企业每年年初要制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工程计划,年终要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安全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三)各级财政、煤炭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一)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把产量降到通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出现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报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生产。

  (二)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各煤矿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瓦斯调度台帐、瓦斯员报表、主扇管理、局扇管理、盲巷管理、防尘洒水系统、隔爆系统、井下消防管理、火工品管理、“三专两闭锁”管理制度必须健全,责任落实到人。

  (三)严格实行安全技术责任制。各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健全“一通三防”安全技术责任制;配齐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保证瓦斯员记录、瓦斯日报表、探头数据、微机记录真实可靠。

  (四)加强入井人员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瓦斯报警矿灯,煤矿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甲烷检测仪。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瓦斯监控系统,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监控。

  煤矿井下瓦斯探头位置、数量和调校必须符合要求,监控数据能真实反映井下情况。

  市煤炭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全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高瓦斯区域的县(市、区)煤炭局必须组建相应机构,保障监控系统和设备状况良好、运行可靠。

  三、强化企业责任主体

  (一)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煤矿企业必须完善各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井下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三)各煤矿要严格执行太原市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制度,保证井下每班都有矿级领导现场跟班,每季度末向同级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企业领导下井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组织生产,科学配置井下人员,防止井下人员不合理集中,并在井口醒目位置悬挂入井人员公示牌。

  (五)强化乡镇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按照死亡职工每人赔偿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结合矿井生产能力及相应最多入井人数,以50%的总赔偿金计算。采煤方法为高档普采的煤矿,可减少1/3风险抵押金;采煤方法为综合机械化的煤矿,可减少1/2风险抵押金。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管理,在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未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不得复产。

  四、加大监管力度

  (一)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政府监管主体包含国家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二)煤矿安全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国资委负责市营煤矿安全生产,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煤矿安全生产,乡镇政府负责所辖乡镇煤矿安全生产。

  (三)驻矿安监员要深入井下,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对煤矿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井下作业人数和瓦斯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市营煤矿实行驻矿特派员制度,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管理,履行检查指导、监督汇报职责。

  五、建立科技人才长效机制

  (一)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积极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进行联合,推进产、学、研成果在煤矿现场的应用,利用新型科技手段支持推动煤矿安全管理。

  (二)在继续管好用好瓦斯报警矿灯、便携式瓦斯仪和对旋风机等安全装置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经煤矿实际使用效果良好的瓦斯检查员电子管理系统、入井人员考勤电子定位系统、适合多种矿井提升方式的煤炭出井电子记数装置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

  (三)强化矿长、特殊工种人员和新工人培训,做到全面持证上岗,鼓励、支持和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煤炭企业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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