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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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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A522029200503

【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我省国有重点煤

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4.14

【实施日期】2005.04.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晋政办发〔2005〕26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意见的通知

  (省安委会办公室 2005年4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5〕6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第二检查组于2005年3月2日至

12日对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组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评价

和提出的主要问题,现就落实检查组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

  检查组认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

针政策,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强制性措施。经过多年来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

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管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近期,省委、省人

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从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派驻瓦斯集中

整治督导组、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加大安全投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立国有重点煤矿领导干部下井考核制度等六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还存在差距。一是个别矿井通风系统或局部通风系统不合理,存

在隐患。如同煤集团塔山煤矿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就布置回采工作面,同时利用地面局扇通过主回风井向掘

进头供风;西山西铭矿利用小型局扇稀释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二是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电机车,未采取

有效的安全措施,也未提出整改方案和期限。如阳煤集团的一矿北头咀、三矿的欲公井和二号井。三是部分高

瓦斯矿井瓦斯抽放效果差,抽放率低。

  (二)超核定能力生产问题。以省煤炭工业局晋煤规发〔2003〕686号文批复的国有重点煤矿核定

生产能力与2004年实际产量比较,国有重点煤矿普遍存在超能力生产问题。同煤集团核定能力3554万

吨,实际产量4254万吨,超能力700万吨;山西焦煤核定能力5078万吨,实际产量5548万吨,

超能力470万吨;阳煤集团核定能力2010万吨,实际产量2790万吨,超能力780万吨;晋煤集团

核定能力1970万吨,实际产量2443万吨,超产473万吨。

  (三)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部分矿井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根据阳煤集团提供的资料,2003年

全公司核定通风能力2524万吨,2004年实际生产原煤2790万吨,超通风能力10.54%。其中

一矿超25.6%,二矿超37.8%,三矿超31.1%,四矿超31.8%。2003年晋煤集团古书院

矿核定通风能力322万吨,2004年实际产煤344万吨,超通风能力6.8%;长平煤业核定通风能力

120万吨,2004年实际产煤160万吨,超通风能力33.3%。

  (四)没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从这次检查情况看,各煤矿企业在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如同煤集团塔山煤矿属新建项目,设计能力为1500万吨

的特大型矿井,计划2005年9月份投产,但安全设施设计至今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霍州煤电集团

的店坪矿、木瓜矿和庞庞塔矿正在进行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施也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各煤矿企业

为提高生产能力,对矿井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工程,这些工程也普遍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从2

003年批复的核定能力与2004年待报批的核定能力看,同煤集团增加能力871万吨,山西焦煤集团增

加能力1762万吨,阳煤集团增加能力1022万吨,晋煤集团增加能力1180万吨。这些通过技术改造

新增加的能力,基本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现场管理不到位。从检查情况看,各企业都按要求建立了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作业规程,但在执

行上仍存在较大差距,现场管理不到位。如同煤永定庄矿计划建成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但井下现场管理

差,与标准化矿井的条件有较大差距。沙曲矿南翼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通风方式为一进两回,实际与规

程不符,作业规程计算工作面配风量时所选取的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与实际有较大差距(计算取30立方米/m

in,实际为36立方米/min),也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检查中还发现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

岗。

  (六)关于国有井田内和国有井田周边小煤矿问题。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国有井田内和国有井田周边小

煤矿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经国有大矿签字认可。并要求各国有重点企业提供国有井田内和国有井田

周边小煤矿名单并注明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行为。据了解,截至目前只有同煤集团按要求上报了矿井名单并对小

煤矿逐一进行了现场勘察测量,其他国有煤矿还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主要原因是小煤矿不让国有大矿进行井

下实地测量。

  三、整改措施与要求

  (一)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各煤矿企业对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高度

重视,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拿出整改方案,省人民政府派驻各煤矿企业的安全督导组要负责督促

整改。检查组未检查的煤矿,各集团公司要组织煤矿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紧急通知》要求,进

行全面检查,重点是“一通三防”,瓦斯治理,事故隐患排查以及超能力生产整改等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

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建档立案,责任到人,安排资金,逐项整改。各集团公司要于2005年4月底前

将检查情况和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活动,对以下四类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即:(1)无证非法矿井;(2)以

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以上四类矿

井,吊销所有证照,依法实施关闭。

  (三)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下列五类矿井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即:(1)超通风能

力、超规定人数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的高瓦斯矿井;(3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对上述矿井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责令停

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在停产整顿结束

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后仍然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实施

关闭。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察力度,对以上五类矿井必须逐矿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

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四)各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对地方煤矿安

全检查活动,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事故发生。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落实

关闭非法小煤矿的责任,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

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县、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关闭矿井

、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搞好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要成立由负责同志任

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

,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企业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

各市要向所辖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各县要向辖区煤矿中的高瓦斯、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较差的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按片或按矿井数派驻瓦斯治

理督导组。落实领导干部煤矿安全工作联系点制度,扎扎实实搞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和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

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督导组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督查,防止停产整顿的煤矿停而不整,甚至擅自组织生产,

各级督导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不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现象。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是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此,各

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以风定产”的要求,核定通风能力和生产能力,进一步核

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以及采掘工作面的班产量和班进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局、安监局、煤监

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晋煤安发〔2005〕189号)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载明的矿井生产能力合理布局,组织生产,合理配置定员和下井人数,搞好定员、定岗、定编。各煤矿对

本班次的下井人数,按规定在井口挂牌明示。大力推广一井一面、一层一面、一区一面的采掘部署模式,提高

采煤、掘进和井下运输机械化水平,真正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

产”的十二字方针,凡有过瓦斯动力现象、至今仍未组织开展鉴定的矿井,以及高瓦斯、突出矿井应抽未抽的

矿井,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通报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

及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六)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加大抽放力度。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和新矿井建设投

产,煤矿瓦斯涌出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各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

施,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目前,解决瓦斯问题最有效、最主动的技术措施就是抽放。全省已建立了瓦斯

抽放系统的煤矿,要充分发挥瓦斯抽放系统的作用,尽快研究适合各矿特点的瓦斯抽放有效方式、方法,提高

抽放效果,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其他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尽快与瓦斯

科研机构联系,进行瓦斯抽放的可行性研究,能够进行抽放的,必须在年内建成瓦斯抽放系统,不能建地面抽

放站的,要配置井下移动抽放泵站。

  (七)加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

许可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编制整改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煤矿安全

生产整顿办公室批准组织实施。确定为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以矿井为单位编制整改方案,做出具体规划,明确

整顿的具体内容、目标、时限、整改作业的范围和从事整改作业的人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按照

批准的整顿方案,对照安全生产条件加大整改力度,在规定的时限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整顿期间,有关部门

要从火工品供应、煤炭销售渠道、下井人数等有关方面进行监管监控,凡以整顿的名义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

产的,一经发现,坚决吊证关闭;对根本无望通过安全生产许可或按照本地区规划要实施关闭的矿井,要积极

采取妥善措施实施关闭。

  (八)国有煤矿周边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29号)的要求,国有煤矿周边小煤矿的安全许可必须

持有国有煤矿签署的同意意见。各国有煤矿企业有权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周边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和测绘,

凡属于越层越界的、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的小煤矿,要及时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矿井名单。对越层越界的

和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的小煤矿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一项法律制度,

各煤矿企业特别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矿。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增加能力的)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因此,各煤矿企业所属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到依法建矿。凡煤矿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施工;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擅自施工或投入生产的矿井,一律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处罚。已完工的建设项目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要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补办手续,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否则,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提取和使用安

全费用的规定,按标准提取,按规定使用。同时,要利用当前煤炭市场旺,企业效益好的有利时机,在确保不

出现新的安全欠账的基础上,制定补欠计划,重点加大瓦斯治理的投入力度。通过加大投入,增加生产能力的

,要有安全专项设计审查,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今后

,凡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所新增的能力,不予认可。

  (十一)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狠抓以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企业要

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加强现场管理,建立各级领导深入井下带班作业制度,督促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各

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无计划停电、停风频繁、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微风、无风、瓦斯超限、煤尘堆

积、电气失爆等隐患问题的,必须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隐患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

  (十二)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

,严肃查处参与办矿、与矿主有利益牵连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凡是私挖

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其背后往往都有公务人员特别是少数基层领导干部的庇护和纵容,而凡是有公务

人员参与办矿或与矿主有利益牵连的,矿主往往胆大妄为、目无法纪。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在铲除“保护伞”

上下大的决心,采取强硬措施,彻底铲除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十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打击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铲除背后公

务人员的腐败行为,必须动员社会方方面面力量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煤监、公安

、监委等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广大矿工

和人民群众参与到煤矿安全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支持和监督。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从

重查处。对涉煤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处理,造成声势,利用各种煤体及时

曝光、公布,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震慑。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转变作风,扎实工作,严字当头,狠

抓落实,强化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抓安全的领导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群

众的广泛监督和参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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