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法规分类号】A522031200501
【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3.25
【实施日期】2005.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3月份以来,我省境内连续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事故多发反映出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二是违法违规开采活动屡禁不止;三是部分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乏力;四是少数公职人员、监管人员与矿主有不正当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了严重威胁,不认真解决就无法遏制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就不可能根本好转。为此,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1日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作出了采取六个方面措施,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部署,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立即全部停产。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凡没有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煤矿,必须无条件停产整顿;符合申报条件的要认真准备,尽快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整改,争取早日申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已经申请受理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抓紧安全许可的审查和发证工作;对未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或申请未予受理的,要逐矿下达停止生产活动的执法文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根本无望通过安全许可或按当地规划实施关闭的矿井,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早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其剩余煤炭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的规定予以拍卖。基本建设矿井、改建扩建矿井必须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重处重罚私挖乱采和越层越界行为。
市、县、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小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凡属在安全整治活动中列入关闭范围而至今仍没有关闭的矿井、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井,责令立即退回原界,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吊销证照予以关闭。对于私开煤矿矿主,要给予严厉打击,按照破坏、盗窃国家资源罪,依法追究私挖乱采者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牵头负好责任,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对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包庇纵容,在查处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4〕44号)、省纪检委、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14号)严肃处理。
国有煤矿周边的小煤矿申请安全许可必须持有国有煤矿签署的同意意见。国有煤矿有权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周边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和测绘,对越层越界的不得签署同意安全许可的意见。
三、加强证照齐全煤矿的日常监管监察。
要坚决杜绝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作业计划。要按照省煤炭局、安监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晋煤安发〔2005)189号),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坚决制止井下人员的不合理集中。派驻到煤矿企业的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要督促指导煤矿切实搞好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各项工作,推行采煤方法改革,加快实施双回路供电,大力推广一井一面、一层一面、一区一面的采掘部署模式,提高采煤、掘进和井下运输机械化水平,真正实现合理集中生产,消除井下人员的不合理集中。
四、认真做好停产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
停产整顿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编制整改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确定为停产整顿的煤矿,须以矿井为单位编制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顿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火工品供应、煤炭销售渠道、下井人员等方面强化监管监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察,严防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凡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的,一经发现,坚决吊证关闭。整改期限内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一律关闭,其剩余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拍卖。
五、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严肃查处参与办矿、与矿主有利益牵连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凡是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其背后往往都有公务人员特别是少数基层领导干部的庇护和纵容,而凡是有公务人员参与办矿或与矿主有利益牵连的,矿主往往胆大妄为、目无法纪。因此,铲除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必须在铲除“保护伞”上下大的决心,采取硬的举措。此项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检察机关参与。对有上述问题的人,是党员或领导干部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
打击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铲除背后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必须动员社会方方面面力量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煤监、公安、监委等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涉煤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处理,造成声势,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曝光、公布,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震慑。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转变作风,扎实工作,严字当头,狠抓落实,强化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抓安全的领导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群众的广泛监督和参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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