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10-7-30
【实施日期】:2010-7-30
【标 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山东省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在省委和省政府的关怀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长足进步。广泛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省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但是,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一是我省作为工业大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数量多、行业复杂,如煤炭开采、金属非金属及其他采矿业、化学及石油化工业、建材制造业、设备制造业、鞋业、箱包及玩具制造业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齐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数量大。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二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尘肺病发病严重,且呈逐年增长趋势。近十年,我省尘肺病发病占新发职业病的71.79%,中毒占22.77%,全省报告3万多职业病人,其中尘肺病人26000多例占居七成以上,居各类职业病之首。我省每年仅因尘肺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8亿元。三是某些职业病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我省因职业病发生纠纷、上访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四是职业病防治面临许多新问题。传统职业病危害尚未完全控制,近年来随着新型产业的发展,新的职业危害又不断出现,如三氯乙烯中毒、正己烷中毒等,成为我省职业病防治的新课题。五是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我省90%以上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差,职业病危害尤其严重,是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难以正常、有效开展。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普遍缺乏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人才流失,经费缺乏,能力不足,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四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亟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我省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我省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㈡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㈢规划目标
1.完善体制,提高防治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行业规范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2.突出责任意识,遏制高发势头。增强用人单位第一责任人意识,主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严重职业病的高发势头,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3. 加强能力建设,健全防治网络。依托现有资源,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构建全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4.工作指标
⑴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⑵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较2008年下降20%;
⑶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⑷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⑸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⑻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⑼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⑽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⑾职业病监管网络不断健全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到社区、乡镇;
⑿省级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⒀到2015年,全省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㈠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意识,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做好施工前的预评价和竣工验收时的控制效果评价。
2.加强职业病防护、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㈡加强尘肺病、重大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㈢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职业病防治网络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省、市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全省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共用、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部门之间协商合作机制,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从职业病危害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等环节入手,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增加投入,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㈣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及成果应用
发挥省级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和学科带头作用,围绕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监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等职业病防治的重点、难点,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㈤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保障措施
㈠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市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㈡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管
各市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㈢重视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行为,核实举报内容,核查属实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做到凡是与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引导他们加入工会。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的组建,加强县、乡镇、社区工会的建设,完善工会组织体系。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对劳动者的维权作用。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做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履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群众监督”职能。
㈣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能力建设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财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㈤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
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以及国内先进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五、监督、考核与评估
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考核目标体系,是量化评价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指标。为保证本规划的切实实施,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对规划目标实行考核、评价,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职业病防治实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的内容。各市要督促各部门所负责的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以推动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各市应每年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自查方案由各市自行制定,每年由各市有关部门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省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的督查、考核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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