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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号】:青政办字[2009]150号

【颁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标  题】: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1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区(市)、街道(镇)应急预案,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区(市)、街道(镇)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办法,由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对各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区(市)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和市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简洁规范,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区(市)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区(市)有关部门提出,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街道(镇),社区、村(居)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各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八条 审议通过的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审议通过的各区(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街道(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社区、村(居)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街道(镇)等基层政权组织,社区、村(居)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其它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六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市、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市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市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市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市政府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市)、街道(镇)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区(市)启动Ⅲ级响应,由区(市)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区(市)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参与救援行动。街道(镇)启动Ⅳ级响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街道(镇)应急预案,必要时,由街道(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逐级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第三十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街道(镇)和社区、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执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发放。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六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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