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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签发单位: [20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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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按照《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进行设计、施工,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煤矿设计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以上的煤矿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30-120万吨/年的煤矿建设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

(三) 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其设计审查由省局负责,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

第四条 由国家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企业法人向省局提交设计审查书面申请,经省局审核后报国家局进行审查、验收。

第五条 由省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设计完成后,由企业法人向省局提交设计审查书面申请;工程竣工后,先由当地煤矿安监察办事处进行预验收,待预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合格后,再由企业法人向省局提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省局收到书面申请后,根据项目特点组建设计审查组或竣工验收组。设计审查组或验收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标准独立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书,省局依据报告书进行批复。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六条 煤矿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面申请时,须呈报下列资料:

(一)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三)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

(五)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的设计任务委托书;

(六)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七)井田地质勘探精查报告审批文本复印件;

(八)精查地质报告中以下内容复印件:井田地质构造、瓦斯赋存状况与等级、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危险性,煤尘的爆炸性及爆炸指数,煤层自燃倾向与自然发火期,地温、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冲击地压情况,工程地质及相关岩石力学条件,地震烈度等主要自然灾害情况。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审查,按时上报审查情况或进行批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提交的设计审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资料和审查意见:

审查组提交的审查资料:

(一)审查组工作情况;

(二)项目简介及安全设施概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综合意见;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分章);

(五)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分章)。

审查意见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条件论证是否充分、客观;

(二)分章叙述设计对各种灾害及隐患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等有关规定要求,所选用的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

(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四)通过审查与否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末通过审查(审核)的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应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变更时,按规定程序经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企业法人应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

《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按要求编写《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预验收情况报告书》。预验收合格后,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时,需呈报下列资料:

(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情况报告书;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修改设计的有关资料及其批复文件;

(四)煤矿建设工程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证书或复印件;

(五)建设期间安全情况资料;

(六)建设期间发现的涉及安全条件的地质情况变化资料;

(七)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情况资料;

(八)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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