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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系统各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交通各单位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交通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改进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交通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局长任局安委会主任,各位副局长任副主任,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和市直交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局安委会成员。
局安委会的办事机构为局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设在局综合业务科。
第七条 市直交通企事业各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都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设立安全工作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工作人员。
第八条 交通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直拨电话、微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市直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交通局要保证安全生产用车,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专用车辆。
具有 200部以上车辆的道路专业运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专用车辆和安全专用通信工具。
第九条 交通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的经费,并纳入单位财务预算。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按照《济宁市交通局关于调整济宁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交通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尽职尽责,把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全市交通各单位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交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对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交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以及安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须在一个月里行文上报调整安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交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要与所属部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交通各单位应当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五章 安全会议
第十七条 全市交通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市直交通企事业单位须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交通企业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第十八条 交通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会议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六章 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交通各单位年初应当制订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计划,并报市交通局、局安办备案。
第二十条 交通各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全年累计安全学习时间应不少于70小时,其他人员全年累计安全学习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学习和教育,领导和管理人员全年累计安全学习时间不少于30小时,职工全年累计安全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70小时。
第二十二条 交通各单位应当组织和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安全活动日”、“安全警示月”等活动,必须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落实、保障措施落实,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三条 交通各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轮训,每年培训或轮训次数不少于2次,培训或轮训人员应不少于80%。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培训或轮训率应当达到100%。
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素质能够满足职业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交通各单位应当积极派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安全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交通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培训或宣传教育内容、人员实到情况及点名册、考核成绩等。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交通系统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局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在重大安全活动、重要时段和季节性运输期间进行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市直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并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
交通企业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暂停作业命令书》,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交通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原批准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 交通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对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证件。
第三十一条 交通各单位实行安全检查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以及安全隐患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制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在企业安全状况、防范措施和隐患认定、事故调查分析等方面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检查的职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三十四条 交通各单位应加强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交通各单位对各级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一时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通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后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九章 事故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交通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险情和事故的报告工作,并将报告人名单报局安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和事故报告的时限为:
重特大险情和重特大事故以及重特大灾情立即电话报告局安办,电话报告完毕 1小时后向局安办补报书面材料。
道路运输一般事故、火灾一般事故、职工重伤事故、机损大事故应在 48小时内书面报局安办。
其它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每月汇总后报局安办。
第三十九条 涉及秘密的重特大事故和情况,应当按保密规定报送。
第四十条 险情和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十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凡交通各单位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直交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按《济宁市市直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奖惩暂行办法》执行。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奖励机制。
第十一章 安全信息和安全档案
第四十三条 交通各单位应加强安全信息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收取安全文件。
第四十四条 交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安全文件收发登记、安全材料(统计)报送登记、安全报表登记、安全会议登记、安全事故隐患登记、先进经验材料报送登记等。
第四十五条 交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或兼职)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各级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第四十六条 全市交通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制度,局安办负责对市直交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市直交通企事业单位应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评价标准,并负责所属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交通各单位每年十二月上中旬应按照市交通局安全管理评价标准,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于十二月底将自查情况报局安办。
第四十九条 局安办第二年年初月份组织专家组对交通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公布前发生否决性责任事故的,所评结果自动取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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