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法规分类号】C822040198802

  【标题】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8.09.08

  【实施日期】1988.09.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文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保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

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集体及个体经营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采的矿井(坑)(以下简称乡镇矿

山)。

  第三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乡镇矿山,经验收符合《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

的,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

  第四条 《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局制定并发布实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合格证》报批程序:

  乡镇、村集体矿山由企业申报,县(市、区)劳动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

发证。个体采矿由经营者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区)劳动部

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径报)审批发证。

  煤矿的《安全生产合格证》,由劳动部门委托煤炭主管部门发放。委托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局

制定。

  发放《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部门,应通知同级乡镇企业局。 #13第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的乡

镇矿山更改企业名称或改变开采矿种时须按报批程序重新更换《安全生产合格证》。严禁私自涂改、伪造、买

卖、转借《安全生产合格证》。

  第七条 乡镇矿山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投产后,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

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

合格证》等处罚。

  第八条 被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的乡镇矿山,需再投入生产的,必须按照报批程序重新申领《安全生

产合格证》后,方准投产经营。

  第九条 乡镇矿山未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擅自开采的,涂改、伪造、买卖、转借《安全生产合格证》

的,由县以上劳动部门令其停止生产,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罚款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条 在审查、审批《安全生产合格证》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批评

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开办的集体矿山,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合格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lwl666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