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号】:内政字〔2005〕209号
【颁布日期】:2005.08.20
【实施日期】:2005.08.20
【标 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规分类号】A722029200502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08.20
【实施日期】2005.08.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内政字〔2005〕209号
【题注】
【正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我区是国家第二大煤炭资源储量和生产省区,煤炭工业是自治区的支柱产业。"十五"以来,我区煤炭工业
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在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小煤矿数量
多、资源浪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多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
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煤炭产业整合发展目标
(一)到2010年,全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3以下,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下降到0.1以下,
地方煤矿下降到0.8以下;矿井全部实现正规回采,煤炭资源回收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
到90%以上;单井采煤规模达到30万吨/年以上;矿井全部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主要产煤盟市、旗县
、苏木乡镇全部建立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实现瓦斯联网监控。
(二)到2010年,全区建成2个年产1亿吨以上、4个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煤炭生产基地,新建
井工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120万吨;全区煤炭生产能力达到5亿吨,煤炭洗选比重达到60%以上,煤
炭就地转化率达到50%左右,建设重组4个5千万吨级、7个1千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三)调整煤炭生产结构,努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控制在600处之内
,其中年产45万吨以下小煤矿控制在200处之内,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基本关闭。
(四)到2007年底,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退出市场,70%的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实现
正规回采。2010年底,正规回采的矿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矿
井资源回收率达到60%以上。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克服对安全形势盲目
乐观,特别是资源基础条件比较优越地区的安全生产麻痹思想,真正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的意
识。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日常性的安全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一级政府主管的煤
矿,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
煤矿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必须肩负起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
(六)加强煤炭行业监管体系建设。
1.建立全区统一的煤炭行业管理监管体系,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统一由自治区煤炭工
业局承担。
2.盟市和旗县行业管理部门已设立煤炭管理机构的,要予以保留;未设立煤炭管理机构的产煤地区,实
行行业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体化体制不变。
3.重点产煤旗县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矿区(国家管理的国有重点和露天煤矿除外),须设立煤矿安
全监督管理站。人员职数原则上按高瓦斯地区年产10万吨煤炭、低瓦斯地区年产15万吨煤炭至少按1名工
作人员的比例配置,由矿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新增人员可从撤并苏木乡
镇现有在编人员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择优录用。全区新增人员总数暂控制在100人以内,人员、经费
、编制均由矿区所属同级地方政府解决。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由当地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必须对所管矿区内的煤矿实行分片包干、包矿到人、责任到人、奖惩严明的
办法。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具体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督整改工作,杜绝只查不纠、整改不落实的问
题。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人员下井检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待遇。
(七)加大煤矿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切实解决我区因安全投入不足
造成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年产45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
涌水量大的矿井按上限吨煤提取8元,其中列入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的平庄煤业公司、大雁煤业公司吨煤提
取15元;低瓦斯矿井按上限吨煤提取5元;露天煤矿按吨煤提取2至3元。小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提取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提取6元。提取的安全费必须全部用
于安全生产工作。2005至2007年,全区煤矿安全投入要达到35亿元以上。2006年底前,集中力
量解决苏木乡镇煤矿使用农用电、单回路供电和治理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火区问题。各级煤矿安全
监管、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
送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有关部门。
(八)加强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治理。瓦斯是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治理的重点。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
区制定的《全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实施。要完成119个高瓦斯矿井的检查会诊。并按照专家提出的意
见,进行综合整改。低瓦斯矿井曾发生过瓦斯爆炸事故的,按高瓦斯矿井管理。全区所有井工矿全部装备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乌海市、阿拉善盟、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等高瓦斯地区要建立瓦斯远程监控中心,
2006年6月底前实现瓦斯联网集中监控。2007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比较完备的国家救援、地方
救护、企业防护相结合的救援体系。
(九)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核定年生产能力确定煤矿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最低
标准,3万吨(含)以下100万元;3万吨至9万吨(含)200万元;9万吨至15万吨(含)300万
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每户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最高数额
为人民币600万元。
按照"管理与监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
监管职责范围分别负责收取,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自治区内中央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自治区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及财政部确定后负责收取和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管理
办法另行制定。
(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培训体系。按照"方便煤矿、注重实效、就近培训"的原则,完善全区煤矿安全
培训体系。对煤矿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等现象。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对煤矿矿长、煤矿瓦检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对持证
上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依法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在规定时
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依法收回和废止各种证照,按"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关
闭矿井。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决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扰破坏行政执法的有关人员,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
结构调整背后的腐败行为,确保依法关闭小煤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监督,严肃追究,
奖罚分明。
(十二)规范煤矿安全管理。
1.凡在国家确定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内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被责令停
产整顿的矿井,要提出整改方案,经发证部门审核后,严格按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期限内完不成整改或整
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
2.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各类生产矿井要编制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建立和完善矿井生产能力
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指数和煤的自燃发火期测试、图纸交换和报废矿井资料存档等规范的煤矿安全
管理制度。
3.保障煤矿安全监管费用的落实。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盟市、旗县煤矿安
全生产监管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列支。
三、改革采煤方法,推进采煤机械化
(十三)推行正规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目前,全区90%的小煤矿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多数矿
井资源回采率不足30%,井下采掘作业地点通风差,容易积聚瓦斯并造成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必须下大力
气改革采煤方法,要从技术改造入手,通过技术改造,淘汰残柱式等原始落后的非正规采煤方法,推广应用正
规采煤方法,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四)严格技改设计审批,保证正规采煤方法的实施和资源回采率达标。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矿井,地质
条件具备的要全部采用壁式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实现全风压通风。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履行技术改造审
批程序时,要严把设计审批关,保证正规采煤方法的推广和普及。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矿井资源回收率达不
到30%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一年内不达标的煤矿一律关闭;矿井资源回收率在30-40%的煤矿,国土
资源部门要加一倍征收资源补偿费。
(十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进采煤机械化。要加大小煤矿的整合力度,推广采煤机械化。通过扩
能技术改造,使小煤矿生产规模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到2007年,生产规模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
的煤矿要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和年产45万吨的矿井以高档普采工艺为主,生产规
模为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到2010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
。
(十六)加快煤矿供电建设步伐,保障煤矿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实施。双回路供电是煤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的基础,也是开办煤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目前,全区小煤矿基本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
的基本要求。电力部门要把矿区电网建设列入十一五规划,合理布局与煤矿企业相配套的区域变电所,加快区
域变电所的建设步伐,2007年底前完成区域变电所建设工程。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资金
,确保区域变电所建设配套资金到位。区域变电所至煤矿的双回路架线由煤矿企业自己解决。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级政府要围绕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
建立与煤矿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正规采煤方法和推行采煤机械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体系,要在充分发
挥现有培训网络、就地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基础上,积极与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设置所需专业
,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区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规范煤炭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十八)严格按规划建设和开发。到2006年底完成全区煤矿资源总体规划,2007年底基本完成重
点矿区开发整体规划。矿井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坚持无规划不设置矿业权,违规划不允许开发的原则
,力争2015年基本完成我区煤炭资源的详查工作。
(十九)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
作、企业管理"的模式,解决自治区矿产勘查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采用三种勘查模式解决煤炭勘查
资金:一是各级政府投资进行风险勘查;二是政府与企业联合勘查;三是需要配置资源的重点项目业主投资勘
探。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认真执行资源一级市场国家和省级分级管理体制。矿业权市场转让收入按
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矿井规模结构调整。
1.从2005年起,集中3年时间对现有的9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重组、
扩能技术改造和依法淘汰关闭。到2007年底,全区要完成关闭300余处,整合、改造600余处小煤矿
的任务。各盟市要认真研究,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将目标落实到煤矿企业,将责任落实到煤矿业主。要严格按
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在每年年初做出下一年度小煤矿整合重组、扩能改造计划,报自治区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后,按照计划加快实施。
2.对具备资源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矿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就近整合煤
炭资源,重组后的小型煤炭企业要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的规模。鼓励重点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一批小煤矿,
对其进行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在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可将井
田范围外相邻的不宜再设置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煤炭资源和关闭煤矿所剩的煤炭资源划入整合区,支持整合后
的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3.对于已纳入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的小煤矿,要在限期内完成整合。对于在限期内未按规划要
求完成整合以及拒不整合的,依法吊(注)销证照,并予以关闭。
4.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领导,统筹协调煤炭资源整合重组
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大对小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监督力
度,保证煤矿企业在资源、人员、产权等要素整合到位,严防出现"假整合"现象。自治区每年对中小煤矿的回
采率、安全生产条件及重组技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实绩考核内容。
5.要进一步加快重点大型煤炭企业改革重组的步伐。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现有国有煤炭企业股份制
改造,鼓励实现煤电、煤化、煤运一体化,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重点煤矿企业产量要达到全区产量的80%
以上。
6.坚决查处煤炭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和腐败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证照不全非
法开采,非法转让、出租小煤矿等违法行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源整合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对非法
倒卖矿权,党政干部参股入股办矿、失职渎职和官商勾结的行为,监察、司法机关要严厉查处。
7.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对全区为重点项目配置资源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凡获得资源而
未进行有效开发,获得矿业权还未按协议建设煤化工、电力等转化项目的,要限期收回资源。
(二十一)加强与俄蒙友好合作,积极开发利用境外煤炭资源。要充分利用我区特有的区位地缘优势和国
家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实施"向北开放"和"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扶持有实力的企业到俄蒙投资办矿,开发俄蒙
煤炭资源,与俄蒙两国发展经贸合作关系,促进双边经贸交流,拓展煤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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