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大安监管三〔2011〕334号
【颁布日期】:2011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日
【标 题】: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安监管三〔2011〕33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市直管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精神,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补充与完善安监部门的监管途径和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1〕9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1〕94号)精神,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2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3年底前,全市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三、工作方式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方法为企业自主管理、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审核、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审核、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认定,考评机构承担咨询、考评、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考评报告等工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二级、三级企业考评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认定。二级考评机构负责二级、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三级考评机构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采用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
四、工作程序
(一)业务培训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对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由专业人员讲解《基本规范》、《通用规范》和《评审标准》,重点讲解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通过培训,使有关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
(二)企业实施
1.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企业依据《通用规范》4.3要求,对照评审标准,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4.企业自主选择考评机构进行咨询服务。
(三)外部考评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后,向考评机构提出考评申请。考评机构进行现场考评后,出具考评工作报告,并提交给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告发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考评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
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五、保障措施
(一)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签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根据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签状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安排,下达安全达标考核指标,并严格进行考核,督促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签状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未达到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要依法予以暂扣直至吊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险化学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企业要加强领导,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做好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和企业要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针对本地和本企业实际,明确具体实施步骤和重点工作内容,积极探索建立有关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监管,促进开展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限期达标。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要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五)坚持标准,认真做好自评和考评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搞好自评和申报工作。考评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达标等级考评。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企业及考评机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安全达标、考评资格。
(六)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工作。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工作任务量大,因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在2012年底前危化生产企业达标工作更显急迫。所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部门和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立即进行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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