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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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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内,不走人行横道、不使用过街设施或不遵守交通信号横过道路的;
(二)在车行道内行走、嬉闹的;
(三)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五)在道路上滑轮滑、玩滑板或者滑滑车的;
(六)在道路上驾驶多人自行车或者独轮车的;
(七)在道路上放牧、放养家禽或者宠物的。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一)违反登记规定的;
(二)违反行驶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违反停放规定的;
(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
(六)非机动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七)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的;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九)驾驭制动装置失效的畜力车的;
(十)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十一)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的;
(十二)其他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行为(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应处50元罚款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二)行经公交车站,遇有进出站台公交车辆不停车让行的;
(三)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没有关好车门、车厢板行车的;
(五)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六)在同一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七)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按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应处200元罚款的除外);
(二)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
(三)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低于最低限速的;
(四)禁鸣路段鸣喇叭或者违反喇叭使用规定的;
(五)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六)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七)穿拖鞋、赤脚、吸烟、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信息或者其他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九)未在前窗指定位置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车厢后部未喷涂字样端正、清晰、放大的牌号的;
(十一)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未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的;
(十二)驾驶的机动车未配备专用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的;
(十三)机动车前后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和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三)逆行或者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四)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和遇有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行车、停车的;
(六)未提前50米开启转向灯变换车道或争道抢行的;
(七)驶离停车地点时,未提前5秒钟开启转向灯的;
(八)跨越中心单、双实线行驶,左转弯、掉头或者骑、轧分道线、导流带行驶的;
(九)违反试车、倒车规定或者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经交通警察警告拒绝立即驶离的;
(十一)违反超车、让行、交替通行、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
(十二)违反牵引或者拖带挂车规定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未使用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十五)驾驶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六)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七)非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或载客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八)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九)涂改或者使用伪造的车辆通行标识的;
(二十)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
(二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十二)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及机动车号牌退色、残缺不全、字迹模糊,未到登记机关更换的;
(二十三)应当每年进行身体检查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身体条件证明》回执的;
(二十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二十五)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二十六)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第七十五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2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5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不立即撤离现场又不立即报警或者拒不按交通警察要求撤离现场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
(一)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的;
(三)非武警、军队人员持武警、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号牌机动车或者持地方驾驶证驾驶武警、军队号牌机动车的;
(四)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六)采取欺骗手段补、换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八)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九)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或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不足1倍的;
(十)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或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不足1倍的;
(十一)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1倍的;
(十二)故意逃避交通技术监控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倍的;
(五)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1倍的;
(六)涂改、损坏交通标志、标线或者交通设施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倍的;
(三)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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